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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肖凯 《当代金融研究》2016,2016(2):18-27
高频交易是资本市场上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一种采用托管等低延时通信技术,通过高速信息处理,运用多个算法程序实施日内频繁交易的自动交易系统。尽管高频交易具有提供市场流动性、加深市场深度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放大市场波动、为交易而交易且容易导致滥用市场交易优势的操纵行为。比较目前欧美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实践,幌骗、试单、扰乱交易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成为高频交易操纵市场的主要手段。立足于我国现实,对集中于期货市场的高频交易应加强监管,完善透明、及时、公开的市场报价机制,明确涉及高频交易操纵行为的判断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3.
股指期货是连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纽带,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通过对股指期货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操纵股指期货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同时还应当警惕并防范股指期货挂牌交易后因设计缺陷所产生的"新型老鼠仓"行为。并且单独罪名无法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应当建立综合性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修改。基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及其刑法解释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过程中与最后条文颁布后,证券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刑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相关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细致解释,为适用全新的刑法规范合法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骆琦 《金卡工程》2008,12(10):13-14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屡见不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立法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应纳入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内幕交易罪的抗辩事由;罚金的处罚依据.分别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解决措施.最后通过总结,做出了立法完善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德国是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反内幕交易犯罪机制很有特点,其行为样态的宽泛性、设置模式的灵活性以及处置机制的多样性,使得德国刑法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犯罪.中国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1997年<刑法>中都有对内幕交易罪之规定,但和德国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相比,仍存在明显不足.因此中国<刑法>应当对德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经验及理论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分不应仅停留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分."存款"和"借款"不仅在融资方式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存款保险制度、民诉时效、债权实现的方式以及证券构成要件上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中国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与不断变化的集资行为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扩大证券的法律定义,罗列不同种类的证券,以行政法规范集资行为.在扩大证券种类的基础上,相应地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修改为擅自发行证券罪,以此规制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集资行为,做到行政法调整与刑法规制的有效衔接,平衡局部经济效率与整体经济安全,避免过度牺牲单方价值.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基金“老鼠仓”刑法入罪模式为研究对象,综合文献研究法、比较法等方法,在重点研究分析美国、日本对于老鼠仓的刑法规制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和国内的专家学者对于“老鼠仓”的刑法规制假设和建议,重点探讨了用内幕交易罪和背信罪来处理这种犯罪的优良点,并对我国目前的入罪模式选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种优化的入罪模式。  相似文献   

9.
防治证券内幕交易需三个步骤:首先,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交易进行疏导,而不是单向堵截;其次,应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杜绝法律漏洞与监管不力;最后,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规制内幕交易的有力手段,也是防治内幕交易罪的最后防线.  相似文献   

10.
美国内幕交易规制涵盖于证券反欺诈体系之下,并通过交易计划规则为内部人士证券交易松绑.随着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挖掘与执法实践的深入,交易计划规则逐渐被内部人士通过巧妙信息披露、策略性修改和终止以及多样化操作等方法所滥用,成为隐蔽型内幕交易的合规倚靠.美国新法案旨在探求内部人士所持证券流动性与严格监管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平衡点,但规则变革仍面临现实利益考验.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浪潮下,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从现有减持规定重置、界定标准划分、强制延迟期施加与严格信息披露等方向入手,完善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以使其为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服务.  相似文献   

11.
黄佳 《甘肃金融》2011,(11):45-47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对滥用贷款犯罪的惩治主要依靠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两罪,但是该两罪由于主观上分别要具备"转贷牟利"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造成实践中对于一些单位或个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但却没有非法占有、转贷牟利等目的的行为难以用刑法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防治证券内幕交易需三个步骤:首先,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交易进行疏导,而不是单向堵截;其次,应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杜绝法律漏洞与监管不力;最后,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规制内幕交易的有力手段,也是防治内幕交易罪的最后防线。  相似文献   

13.
赵运锋 《新金融》2008,(9):49-53
防治证券内幕交易需三个步骤:首先,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交易进行疏导,而不是单向堵截;其次,应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杜绝法律漏洞与监管不力;最后,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规制内幕交易的有力手段,也是防治内幕交易罪的最后防线。  相似文献   

14.
程序化交易及高频交易的监管是近年来境内外期货市场的热点.欧洲对于程序化及高频交易的监管走在全球的前列,其中,德国是全球首个实施《高频交易法》的国家.为了积极有序地防范和应对风险,本文着重研究了欧盟高频交易以及程序化交易在法规和技术层面的监管措施,并分析了其实际监管效果、案例以及最新的监管趋势.对于欧洲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监...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反映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趋势。  相似文献   

17.
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实施两年多来,对股票现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于此同时,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对我国股票指数期货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基于市场交易风险、市场操纵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对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监管思路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信息高度流通带来的便利和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乃至被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刑法与各部门法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尚未协调统一、衔接融洽,导致在面对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案件时,法律适用时有产生缺位或错位现象.因此,基于权利保护平等性、个人隐私权的重新释义、刑法成文法主义与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以及域外刑事立法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扩张保护现状,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应当被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规制逻辑及路径上,应转变"源头治理"的立法思路,并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不创设新法益、新罪名,限制对滥用行为及罪名的扩张化解释,对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个人知情同意事项进行实质性判断.另外,对行为入罪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以隐私权的法益为指导、制约,避免对"情节严重"做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一种,即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是作为内幕信息认定的。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0.
高频交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代表着未来交易的发展方向。短短几年内占据了期货市场的巨大份额,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本文对高频交易发展的必要条件、高频交易的分类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高频交易模式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探索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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