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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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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双边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的作用机理 双边税收协定之所以能起到避免双重征税的作用,是因为它用了一种十分特殊的手段:在两国间划分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领域,来源地国优先征税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典型的协定中,缔约国双方约定:来源地国可以对某些所得享有完全的征税权;或者虽有征税权,但征税的范围或税率要受到一定限制;或者完全放弃对某些所得的征税权.换句话说,双边税收协定就是在来源地国和居住地国之间分配税权,某些所得划归一国独享;某些所得划归两国共享,但各自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居住国要采取抵免法或免税法等措施,而来源地国的征税范围或税率一般要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中国税务》2009,(12):37-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09,(11):8-8
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相似文献   

5.
自2001年以来,美国修订了多个与发达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修订后的部分规定与1996年9月开始实施的“美国税收协定范本”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有很大不同。这些变化反映了国际经济新形势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影响,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近期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出现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7,(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就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纳》2013,(7):4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1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3,(5):F0003-F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E20103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9.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简称。我国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始于1981年。1983年9月6日,我国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在北京签署。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订了99个税收协定(不包括内地与港澳的税收安排),其中%个已经生效执行。一、税收协定的产生税收协定的产生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国家间在投资、贸易、劳务、资金等方面的经济往来大量增加;二是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三是各国对所得进行税收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战之后的世界基本上维持了长期和平发展的局势,  相似文献   

10.
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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