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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境)外商事登记机构设置模式比较由于各国在商事登记立法体制上的差异,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设置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和地区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行政机关、法院和民间商会,我们因此可将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设置模式定义为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民间模式三种。(一)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负责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为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及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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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商业主体的活动,商事登记行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商人行会登记。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从最初起源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其间,商事登记的目的、形式和效果等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实质上是对商事活动社会历史背景重大变迁的一种体现和折射。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欧洲,主要是伴随公司制度的变革而最终确立的,当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经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模式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