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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煤炭资源开采垄断成因
1.将公有资源视作公用资源的政府垄断成为市场进入的障碍
煤炭开采,既是高危行业又是影响生态环境的典型行业,如果自由进入,会给社会造成难以挽救的后果。为此,只有在资金、技术、设备、开采计划、生态恢复方案、健康安全措施等各方面均符合开采要求的申请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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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5):12-16
因制度困境而迫使农村矿业用地普遍违法。国家通过征收而垄断供地导致矿业用地途径梗塞,因无法启动征收程序而缺乏用地规划致使矿业用地无路可走,强制征收时剥夺农民权益则招致地权人不满。矿产权人与土地权人绕过国家征收而施行地下租赁方式,其行为不合法但合理,因而监管机关很少处置违法。面对普遍违法,不是惩罚而是进行制度改道,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法定矿山企业通过股份合作、临时租赁、强制出让等方式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市场准入时施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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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3,30(1):128-136
通过剖析湖南整冶矿山越界开采的专项行动得出:越界开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不明确;行政责任处于强势,吸收和取代其他责任,以行政"责令"方式实现损害赔偿致使行政责任越位;民事责任的对方主体不确定,由行政主体替代而导致民事赔偿落空。应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而重构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越界开采的犯罪客体是矿业市场准入制度,行政责任的重点是界定第一性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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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年改革是以收入增长为目标,新一轮改革则以收入公平分配为目标.从以收入增长为目标转向以收入公平分配为目标,再用30年的收入分配改革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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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使的自然发展会导致物权"垄断" 保护权利主体对物的归属和对物的利用,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如果说只从微观方面去认识物权法的功能时,那么,物权法是一部物权关系自然发展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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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按所有权形式分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学者误将这种分类当作所有权主体结构安排,认为排斥了自然人与法人主体的存在而出现空洞,提出"物权结构空洞说"。所有权形式不是物权主体的并列,"私人"是庞大的群体,不能具体化为人格。错觉源于用传统模式去衡量物权法认可国家物权主体地位的创新。存在决定法律内容,法律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物权结构分析可以明晰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私权利是配置物权,公权力是建立、保护和限制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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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25(5):52-55
学术界认为矿业权是应当自由流转的物权,因而责怪法律的严格限制.实际上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是矿产开发权,不是物权性质的矿业权.但学术界关于非涉流转的矿业权又与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同一,这能说明法律严格限制的科学性.准确界定权利是自由流转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撤销虚无的矿业权,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独立于矿产国家所有权和矿产开发权的矿产权,是应当自由流转的物权.同时,法律严格限制矿产开发权流转的规定要分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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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面了剖析净采矿权、采矿权交易和采矿权为主的矿山企业等采矿权构造,是重构采矿权产权体系及其物权属性的必要条件。明晰矿产私人产权与行政特许的各自范围和对象,是采矿权产权界定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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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设立和设立后的开采,总是伴随着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大量浪费.这个公认的事实不是由于市场配置中在技术上非排他性使用造成的,而主要是采矿权设立和行使的各环节中,关于矿产资源权利安排的理论认识和法律规定在多方面的失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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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结构原理对权力社会化的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是绝对排他性支配的基本物权和被动物权;发挥效用过程的动态物权是源自社会性而进行外在性限制的相对物权,是直接产生收入的主动物权;它们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是以物为客体的、有内在联系的两种状态。动态物权把在相互依存中获得收入的能力称为权力,属于市场权力。与权利、权力、产权、财产等西方财产权相銜接,是贯通经济学和西方财产权的轴心。社会性是动态物权社会化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