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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台成为最重要的监管措施之一。这种制度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随后逐步在基金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施行。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有204家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合计314名。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存在以下三大矛盾:1.证券市场各主体对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及独立董事的职责认识不统一的矛盾。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给上市公司引入相对的监督机制,使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更加规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上市公司和一些待上市公司考虑更多的是利用独立董事的专家、学者的知名度和信誉来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获得一种"示范效应"和"公众效应"。因此他们在选取独立董事时更多的考虑其名气,而不是实用性。而一些专家、学者想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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