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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铭川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3):122-138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能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来分析数额加重犯的问题。由于一个犯罪中只存在一个数额,不可能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同时并存,具体行为要么成立基本犯,要么成立加重犯,因此加重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数额加重犯实际上有其独立而完整的亚犯罪构成,加重数额则是其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也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相似文献   
3.
保险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金融制度,保险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却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可是无论实务界在处理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问题时,还是理论界在研究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理论方面时对一些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统一标准,更好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有必要对这些争议问题加以厘清。本文从保险制度着手分析认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是严重的,特点是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鉴于保险诈骗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应严格依照构成要件认定其入刑标准;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该根据刑法第198条所列举的各项行为具体地认定其着手标准,应根据每一具体犯罪情况确定其着手的标准;对于内外勾结骗保的情形,应当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周铭川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155-167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相似文献   
5.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能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来分析数额加重犯的问题。由于一个犯罪中只存在一个数额,不可能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同时并存,具体行为要么成立基本犯,要么成立加重犯,因此加重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数额加重犯实际上有其独立而完整的亚犯罪构成,加重数额则是其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也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相似文献   
6.
放任是对目的行为之伴随结果的听之任之、不干涉、容忍其发生的态度;放任意志依附于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而存在,具有依附性、他行为性,其放任的危害结果是目的行为伴随发生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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