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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费、租承载了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承载了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的逻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应交由市场机制,经由资源的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得以实现,而对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调节,则需要经由市场基础上的国家规制得以实现。当前的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确立为级差收益调节税和财政收益税,误解了资源税的征收原理,极易陷入"资源诅咒",而且存在授权立法的缺憾。资源税、费、租的协调配合应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财税体制的相互促进,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国家规制为辅助的资源配置路径,以及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并重的协调配合路径,贯穿于资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全程联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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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型社会与现代型社会的分野,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前进.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错位造成社会“断裂和失衡”,导致价值混乱、法律冲突和社会不稳定.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的变迁,需要我们在分析社会新形势、新特点前提下,寻求法治建设与转型社会的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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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制度面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任条款失效、配套体系缺失以及内部化、行政化等困境,导致债务总量激增、隐性债务泛滥、支出效率低下以及违法举债担保事件频发等问题.作为债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地方财政事权,更是中央财政事权.基于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立足于绩效管理与债务管理的一体化,构建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债务收入与债务支出并重,以及微观、中观与宏观并重的债务问责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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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授权省级政府统一行使举债权的规定,使省级政府作为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主导者的同时,兼有了债券专属发行、市县债务限额分配以及债务统借统还等职权.在省域内存在债务举借、使用、偿还以及分级管理主体错配矛盾的同时,省级政府债务管理权限还与财政部的债务监督权相抵牾.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转换枢纽,省级政府既是债务管理体制的核心,也是分税制改革的关键.受制于央地分权规范程度、省级政府多重职能和债务管理体制约束,当前省级政府债务管理还难以满足"中央不救助""省级负总责""省级以下各负其责"等要求.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在厘清省级政府地位的前提下,由管到治,突出中央与省级、省与省级以下、政府与市场等主体的多元互动,实现集中与分权相结合、市场约束与政府层级控制相结合、民主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治理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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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平衡面临收入预期性与支出刚性、部门利益与中期财政规划、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以及收入结构异化等制度困境,危及财政的可持续性。预算审核的重点转向支出和政策拓展,并不意味着对预算平衡的替代,财政可持续目标重构了预算平衡的定义,跨年度预算平衡契合了预算的国家治理地位,具有财政可持续的控制功能和绩效管理功能。立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预算平衡的重点将是跨年度的预算平衡、财政资源的动态监控和绩效管理的收支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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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形成协调有序、分工合理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有利于减少雷同,避免盲目竞争和资源浪费,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要求使得其对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产生需求。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市场调节、行政协调、立法协调的制度变迁模式便成为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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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源开发外部性补偿的假设,资源税在确保资源配置代际公平的同时,将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内置于税法评价体系,有助于实现生态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资源税立法应当具有明确的立法宗旨。作为统领资源税制的目的性法律条款,立法宗旨应反映资源税的立法依据,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契合其基本职能,并为今后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价值指引。资源税的立法宗旨可表达为:为了节约和合理开发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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