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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以及包涵物权法的民法典,“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1]规则体系的价值是社会规范,无需多言。概念体系的价值是社会共识,是社会对规范对象最稳定之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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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看过经济学家秦晖的一篇长文:《改革三十年之我见》。文末指出:"不同的利益诉求缺乏合理的博弈与互动平台,从而由‘权家通赢’导致‘赢家通吃’"。[1]此话确实。比如,现在的房地产赢家,深知法权有助一劳永逸(益),已经将算盘打到民间不易理解的立法高度。普通百姓对于立法玄机,一般无意深究,总以为法律是公平的。然天命偏心强者。何故?非天意。人意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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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的法学家研究物权,太注重个人所有,以致把个人所有权当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逻辑起点和制度终点,并为其复杂的区分所有权理论,生造出新颖难解的概念。比如,"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1]——请注意这个括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化理论中,为了确定区分所有权主体,主流理论学者不得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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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道:“商品房是否真房?”答案超出一般人感觉:开发商区分销售的商品房是建筑物包装中的空间(房间)。那是一个盒装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只是单元房间的一个“空间所有权”。这个“空间所有权”并非玩笑。是一个严肃理论.并成为日后法院判案自由裁量的心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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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的业主立案法团,理论上和实践上是怎么一回事?内地没有专题研究.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网站,大厦管理汉语版网页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指南,第二章标题:"业主立案法团"[1].第二章英语版标题是:Owners1Corporation.这个英文标题,转换成大陆法系语言,直译是,所有权人(组成的)法人(团体).所以,香港特区法律又称业主立案法团为业主法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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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宅因历史建设积欠和人口急剧增加,改革开放后不得不大量建设商品房按套按单元销售。由此产生新一代业主仅凭一个“房”字就购买商品房,既勇敢,也无奈。勇敢在于新一代业主完全不考虑高楼中那些商品房是否是真正的房子,以为自己是在买房。无奈在于,购房者即使知道那些商品房不是真正的房子又怎样?为居有其屋也得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