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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我国建国初期就开征的一个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现行房产税征税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制,出现税负不平稳,有失公平。二是征税范围小,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税,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及城乡差别不断缩小,同类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匀衡。三是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两种,税负明显不一致,执行中不易掌握。另外,以不变的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也不科学,不能体现财产价值随市场经济变动而增值的因素。四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难以确认,也难于找到。由于房屋产权所有要同房屋使用人经常出现分离状态,在税收征管中我们面对的只有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纳税人难以确认,影响了房产税税收及时定额入库。为此,应该进行下列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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