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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体经济向数字经济的转换,突破了传统税收征管实体联结度规则"壁垒"。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缺失,已不能有效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线上线下税收不公的法律问题。面对数字服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世界各国采取的办法或是开征数字服务税,或是修改国内法律,又或是等待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开征数字税的国家在纳税起征条件、税率、征税对象、"安全港"条文的豁免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在应对"数字资产"所有者确定、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互益行为"、无形资产估值等方面存在困境。面对数字税的开征,我国应从现实考量出发,转变传统实体"源头税收"观念、强化数据信息机制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并以国际协作的方式来应对这场数字税收领域的革命性变化。  相似文献   
2.
蔡丽楠 《金融评论》2022,14(1):66-79
基于数据流通场景的数据治理和数据权利保护,以个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绝对控制权为理论基础;这种个人绝对赋权模式忽视信息/数据的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不能充分发挥信息/数据的价值。传统信托制度参与数据治理与信托当事人理论和信托财产理论等方面存在抵牾。当前实在法体系下,综合运用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能够为数据信托参与数据治理提供制度可能。由传统信托理论出发,对未来数据信托制度的建构必须基于数据收集阶段和数据流通阶段的具体区分,数据流通阶段是数据信托发生的主要场景;可以采取修改法律以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更新传统信托理论,使之更加契合数据时代对数据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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