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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小剑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149-160
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以强制措施满足侦查需要的特殊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史意义,其发展经验对于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的完善,对于监察留置程序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全国1694份判决书的研究表明,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数量呈“山峰”形状,在2014年下半年达到顶峰之后迅速减少,办案级别主要为基层检察院,省际区域性差别较大,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主要为行贿受贿案件,适用理由主要为本地无固定住所以及办案需要,有五成多的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15天内,指定监视居住平均长达23.63天。其存在的问题是,指定监视居住未发挥替代逮捕的功能,一些案件指定监视居住时间过长,且存在非法指定监视居住、非法讯问的问题。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制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案件范围的意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需要确立针对贿赂犯罪的特殊程序,对于满足办案需要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应当严格规范其时间限度、讯问程序。  相似文献   
2.
简易程序以德国、美国和意大利较为典型。从三国的简易程序的比较来看,由于法文化的原因,三国检察官裁量权大小及权力行使方式、被告人程序参与度和法官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以省略诉讼阶段实现程序简化,并将简易程序建立在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中国的简易程序改革也应以此为鉴,由"单一化"走向"类型化",由"权力式"走向"权利式",由"审理阶段的简化"走向"审查起诉阶段的简化;"由"程序简化式"走向"诉讼阶段省略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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