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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革命引发的政府管理困境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恶化让网络平台公司参与治理成为全球共识。为了打破既有法律对网络平台公司积极管理的阻碍,中、美两国分别通过设立内容监管义务与创设法律责任豁免的改革方式,推动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共同治理。但现有的法律改革仅仅止步于鼓励网络平台公司的积极管理,并未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协调政府与网络平台公司相异的管理模式,这导致了政府与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的权力纷争。为了构建起支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共同治理的法治体系,法律应当通过程序规则将网络平台公司的商业管理手段转化为正式的公共管理机制,并调整政府的管理职责和网络平台公司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得两者的管理模式能够运转自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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