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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开展经营活动,学术界的观点也寓于此规定。而实践中,已出现保险经纪人代表保险人从事保险事务的情形,形成双方代理。现有制度和理论已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立足商事实践、借鉴国外法经验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作重新定位。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采用综合说,现行保险法律制度也应作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援用合理期待原则裁判保险纠纷。但问题在于司法界对于该理论的认识尚不清晰,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缺乏方法论的支撑和教义学规范。这不仅可能导致判决上的恣意,也可能造成现有法律资源的闲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环境,探讨现行法律工具与合理期待理论的互补性,细化合理期待的适用条件,以期为规范保险审判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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