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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剑飞 《董事会》2011,(2):28-28
职工董事是我国国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性规定应当有职工董事,但是,现实中产生的职工董事基本上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相似文献   
2.
易剑飞 《董事会》2010,(4):90-92
近年来,央企逐步把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积极推进实施资产证券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就成为央企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的管控成为央企的新课题、新难题。  相似文献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职工这个劳动者主体与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同样的法律地位,像尊重其他主体一样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相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法律制度,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4.
易剑飞 《董事会》2011,(4):80-81
"毒苹果"事件再一次暴露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的困境,同时也此困境的突破带来了新的契机苹果公司CEO乔布斯眼下恐怕既喜又忧,因为他面对着两个"不同的苹果"。一个是"疯狂的苹果",  相似文献   
5.
易剑飞 《董事会》2011,(8):26-26
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的过程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划分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是不可能完全绝对地切分清楚,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对还是会比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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