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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实体方面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一)不良影响的理解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2.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芮松艳 《中华商标》2012,(10):49-53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是商标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反淡化保护则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否可以适用于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的情形,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1]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作法。现有案件中,多数案件仅将其用来调整产生混淆的情形,[2]但亦有一些案件中  相似文献   
4.
芮松艳 《中华商标》2008,(11):48-54
一、地名商标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鉴于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及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重要,该部《商标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地名商标问题在该部《商标法》中并未得到体现。  相似文献   
5.
商标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综合分析(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法院开始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经过近年的审判实践,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存绝大多数问题上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及纠纷案件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存在,双方仍在一砦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将在总结近两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商标行政案件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相应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其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五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相似文献   
7.
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可注册性受现有在先权利的制约,这里的在先权利为广义概念,既包括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等权益,亦包括在先商标权.  相似文献   
8.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相应地,显著性条款亦成为商标法的基本条款,对商标法的显著性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于商标法的正确地适用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从商标法显著性条款的立法沿革、立法目的、判断主体及显著性的判断等方面着手,对商标法的显著性条款予以具体评述。  相似文献   
9.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  相似文献   
10.
四、商品类似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化妆品商品与美容服务,首饰商品与饰品加工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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