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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律保护、所有权结构与困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集中所有权结构被看成是能够替代投资者法律保护,有效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机制。本文以2000—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52家ST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当公司已陷入困境、被特别处理的情况下,集中所有权结构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产生的积极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同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产生不同的影响作用。检验证据支持了LaPorta等人(2000)提出的关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的主流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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