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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等科目。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在此,笔结合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进建议,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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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等科目.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进建议,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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