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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试点"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化的前提,是现阶段中国国情选择的结果.这一选择虽与域外法治实践存在差异,但与法治本身不存在冲突."试点"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制度内容生成方面的试行与试错,在"试点"之初伴随着决策风险.在财政领域表现为规范性与公平性程度不足问题,保险领域则表现为政策引导不足与政府主导现象并存.因此,对横跨财政与保险两大领域的财政支持型巨灾保险的"试点",我们更应关注其法治化进程.一方面要遵循财政法治的总要求;另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介入市场的适度性原则,避免损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将"试点"模式下巨灾保险制度法治化纳入财政领域改革总体进程之中,并在"宏观基金—中观项目—微观标准"基本框架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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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的财产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财产。在公司运营以后,原投资财产以及由此滋生积累的财产仍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因此,加强对作为国有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的监管,确保其保值增值,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监督管理、由谁来实施监管?松司法》没有具体说明。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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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资本国际化浪潮日益汹涌的今天,外资并购作为一种外资进入模式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在外资并购的浪潮中既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又维护国内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起着关键性作用。本文试从制定规制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的背景、价值取向、实体法、程序法规则以及其执行机构等几个方面阐述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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