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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藏)资源归国家所有,然而我国现行的以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收益格局并不能完全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矿产资源法》中的"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违背《宪法》,受到计划经济思维定势影响,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属定位不清。文章试图通过在理论层面上,对矿业权属性进行法理学改造;在操作层面上,建议构建矿产资源一级市场的国家有偿出让和二级市场的矿业权流转新格局,以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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