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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实现其价金债权的特定程序.取回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在标的物保持其同一性时,应以原标的物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添附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应以原有价值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买受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根据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取回权的效力及于买受人可得的赔偿金;当买受人转卖标的物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回权的效力及于被转卖的标的物或买受人转卖所得的价金.  相似文献   
2.
贺小苗 《企业家天地》2006,(10):144-146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财产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其进行保护有重要的意义。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种。我国应建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的模式,完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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