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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概念与内涵,界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探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主体与规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具有财产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双重属性,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叠。(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而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纯环境要素损害一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3)在现有委托代理机制下,应探索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以属地为基本单位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行使程序应当包括线索发现、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提起诉讼、监督与报告等环节。研究结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并以民事诉讼为基础建立行使程序。  相似文献   
3.
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目的性的制度设计,其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是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政治目的。界定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权关系,应重点考量两个要素:立足现行法律中关于二者角色和功能的规定;隔断破产风险,保障集体土地公有制不被危及。农民集体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定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二者之间形成法定信托关系。除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等)之外的集体财产均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下具有独立性,能够隔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信托的目的性有利于实现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共同分享、使用、收益的目的,制约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异化与角色扭曲。  相似文献   
4.
针对Turbo码随机交织器参数识别问题,充分利用信道截获数据的软判决信息,提出了一种基于对数符合度的交织映射关系识别算法。该算法从计算总的编码方程成立概率出发,定义了能很好衡量概率大小的对数符合度概念,极大地简化了计算复杂度,使得计算量仅与截获码块数目和交织长度的平方有关,计算方式仅为大小比较与符号提取;再利用正确交织位置能够使总的编码方程成立的概率达到最大这一特性,依次实现各个位置的交织关系的识别。与现有算法相比,所提算法识别性能稍差,但计算复杂度更低。仿真结果表明,在信噪比为0 dB、交织长度为200时,仅需要截获码块数目为500,其正确识别率就能达到100%。  相似文献   
5.
针对归零Turbo码码率、码组起点、交织起点、交织长度参数识别问题,首先引入矩阵秩量比的概念,推导出适用于归零Turbo码矩阵秩量比下限,提出了基于秩量比判决门限的码长识别算法;其次,遍历一交织帧输出码元,找出最小秩量比对应的位置,实现交织起点和码组起点的识别;然后,依靠完整的交织帧输出数据,利用分析矩阵实现码率与分量编码器中寄存器个数识别;最后,由以上识别的参数计算出交织长度。仿真结果表明:在信噪比为5 dB时,单靠信息序列,各部分的识别概率能达到80%以上;在交织长度为100时,提出的识别算法与传统算法相比,性能相近,识别时间大约缩短为原来的1/3。  相似文献   
6.
研究目的: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应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研究结果:委托代理机制的政策意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监管权分开,是对所有权的委托代理,而非行政权的委托代理。国家所有权属于民事权利,应遵循私法逻辑构建“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论:民法中的委托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中,不宜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定性为民事委托或代理,而应引入信托理论,构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三方主体结构,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必须以公众受益为目的,形成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探究耕地保护中公权力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法权基础与耕地保护立法中完善公权管制的路径。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研究结果:公共役权构成耕地管制的权力依据,亦为土地权利人因受此种限制而获得相应补偿提供支撑。耕地上负担由土地物权和公共役权组成的公私二元权利(力)结构。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管制目的的片面性、管制方式的单一性和管制链条的残缺性等问题,急需在耕地保护相关立法中予以完善。研究结论:耕地保护立法应遵循公共役权的法权逻辑,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将管制对象由耕地用途扩及质量,明确管制的边界,由单一管制转向激励性管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耕地保护补偿原则和灵活多元的补偿方式,完善管制链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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