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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往往被当事人利用为恶意逃废债务的工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首先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只是公司经营资格的证明,而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证明。吊销营业执照不导致公司终止,只是引起公司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负有义务,当其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除可以要求进行强制清算外,还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具有实现特定司法政策的功能,处于辅助性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相似文献   
3.
朱晓喆 《财贸研究》2006,17(2):52-57
我国政府在制定有关“三农”问题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时,应该从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出发,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围绕着如何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利,展开各项制度建设。我国目前已经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努力确保农民的生存权。农村社会保障法是落实农民生存权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途径。本文将从法理上廓清农民生存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农民生存权和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总结和展望。  相似文献   
4.
5.
6.
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财产权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在理论上产生重要争议,问题的焦点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究竟归属于公积金缴交者私有,还是归属于国家财政公有。本文从法学的视角透视这一问题,首先根据法学上孳息的原理,指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并非公积金缴交者资金的利息,其次批评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归入国家财政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理念应从筹集建设资金、发放低息贷款,转向构建全民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理念转变背景下,本文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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