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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原则上应以被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并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其他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应以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除非出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等特殊情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检察机关通常无须现实参加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2.
张昊 《商业研究》2003,(17):147-148
在前人关于间接代理的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不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同隐名代理的区别,倡导以新 《合同法》中关于委托的规定作为切入点,实现中西代理法律制度的融合,提出对不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 与诚信原则的分歧的处理,从而引出关于第三人撤消权增设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虽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中涉及的重复保险制度进行了局部修正,但这一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无权处分的权利取得问题,但它将登记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起点,对不动产善意买受人保护不够,构成善意取得在公示方面的缺隐;同时对无权处分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延迟交付等问题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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