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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一直被广为传唱,同时也有效的契舍了寻物启事的效用.如何在增强公民道德素质的同时用更明确有效的手段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寻物启事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效力,各国立法借鉴等方面加以研究,以期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问题出现时给人们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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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遗失物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第五版)认为:"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原物的所有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原物所有人所享有的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物权请求权,即拾得遗失物本身会在拾得人与原物所有人之间成立物权关系。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因权利人或拾得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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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并赋予了原权利人有限的回复请求权。该规定似乎未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做了“一刀切”的规制,这本身有失允当;另外,在立法价值选择上过分地向原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本身将可能损及交易之安全和迅捷。因此,立法应区分善意及恶意而为不同的规定,并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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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法律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拾得物纠纷,使我们法学实务界在法律适用上感到无法可依。因此我主要从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如何明确我国的拾得人的权利角度,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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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6)
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我国把侵占罪定义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增加弥补了旧刑法中对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缺憾与不足,根据法条和概念的理解,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埋藏物、他人的遗忘物三种,我国刑法中规定一项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最主要的方面,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是通过犯罪对象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及其特殊性的,因此对侵占罪犯罪客体的研究首先要对犯罪对象作进一步认识,关于对这三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畴的理解,此篇文章针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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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虽然立法者并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在物权法中充分肯定所有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然而通过一些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这与我们的国情又是相符的。看来,对所有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肯定还要循序渐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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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遗失物的拾得人均应当享有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本质目的,并且大大减少了对遗失物拾得人的负面道德评价的可能,对拾金不昧行为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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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制度是指规制因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探究和评析,浅谈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