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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可以直观反映出经营方的管理与经营情况。做好绩效评价可以提升企业资金调配能力,为企业经营战略的实施作出贡献,同时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问题,巩固企业自身竞争地位,实现企业长期竞争力的提升。牧原公司以生猪养殖为核心,其经营过程中依然用传统评价方式进行绩效评价,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企业评价过程全面性不足,未考虑权益资本成本计量,因此,造成企业的经营存在短视行为,对于其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使企业投资使用效率不准确,资本效率不高。本文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牧原公司绩效评价分析,引入EVA评价方式,根据牧原公司实际情况,将EVA值与传统财务指标对比,构建基于EVA绩效评价体系,希望可以改进其现有绩效评价问题,促进该企业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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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传递和获取方式,市场运营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新的电子商务形态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十四五”规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研究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提出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旨在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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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住区"意味着住区街道、公共空间等面向城市开放,与封闭式住区相比,其内部公共产品的空间属性产生了变化,这也引起居民在物权方面的担忧。从空间权益的角度解读开放式住区的实践途径具有现实意义。"大院"和"小区"是最典型的中国居住区模式,分析认为,它们是政府对城市基层单位的空间发展权让渡,形成了空间权益的内化现象。开放式住区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基层空间主导权的回收。在实践途径上,比较了财产权模式与中国模式的区别,提出加强政府对城市空间发展权的主张;并分别针对"新建住区"和"改造住区"讨论了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和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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