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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保证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公正性
引用本文:邢国威.应立法保证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公正性[J].中国房地产,2006(5):76-78.
作者姓名:邢国威
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
摘    要: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业主被迫承担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已达成“默契”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物业管理公司根本违约时开发商也不解除合同。对此,业主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能取得任何补偿。业主没有对合同权利损害的救济权,微观上造成了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物业管理收费难等社会现象,宏观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足见这一救济途径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

关 键 词: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合同  前期  公正性  立法  服务合同  开发商  住宅小区  服务质量  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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