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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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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直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又迎来了一位新成员——众筹。这个以展示创意来吸引投资的融资方式,为有潜力但没有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解决之道,赢得了多方赞赏,作为互联网和金融领域风向标的互联网巨头和银行对此则做出不同的应对方式。然而众筹毕竟还不够完善,它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非法集资、信用问题以及创意被盗等风险让众筹变成"众愁"。未来,众筹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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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时代》2021,(3):96-101
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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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为了创意项目顺利完成而面向社会大众筹集启动资金并传达市场选择结果的一种集资形式。本文基于众筹网站的相关数据,从时间、类型、平台3个维度及权益型众筹对零售业的影响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发现将众筹模式与零售概念有机结合,有助于传统零售模式的变革,促进新型零售模式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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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公益项目进行筹资的互联网众筹平台虽然运作的基本流程相仿,但各平台为避免其运作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被控集资诈骗而设计的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却不尽相同.通过对我国六大公益众筹平台的十四个维度风控机制运用情况的考察,本文分析了公益众筹平台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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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爆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引人深思。"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主任白鹤祥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说。他告诉记者,近一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如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问题,第三方机构挪用保证金问题等,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从这个角度而言,2016年应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年。自鹤祥认为,近年来,P2P、众筹、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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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亦称为从募),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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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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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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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宏观角度考察我国互联网众筹和农村互联网众筹发展情况,从微观角度实证分析农户对互联网众筹的接受情况,并探求我国农村互联网众筹的价值与风险;提出以农产品溯源系统规避农业风险、完善众筹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众筹平台向纵深化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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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兴起,在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打着"众筹"、"P2P"等旗号,实则采用"庞氏骗局"模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既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又危及社会稳定。要打击和防范此类庞氏骗局,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防范意识外,还应当加强金融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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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是平台市场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此存在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践和国外立法思路,应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新型金融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展开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的制度构建,备案制是其准入模式的应然选择,尽管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行政许可式的备案制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我国应从注册资本、信用水平、技术要求、风控能力等方面科学设置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条件,并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以规范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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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业内有多种分类。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有三类: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最早设立众筹平台的是美国网站Kickstarter,从2009年起至今已经4年。然而众筹真正传入我国是在2011年,我国最早的众筹平台是点名时间,之后还有追梦网、淘梦网等。业内人士已经对众筹平台耳熟能详,而很多非专业人士不仅对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感到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