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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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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婧 《金卡工程》2010,14(4):103-103
批量合同是一种由承托双方根据各意愿自由协商订立的新的运输合同类型,并在现代海运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然而在《鹿特丹规则》之前,却鲜有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对此种合同类型做出规定。因此,本文将从批量合同的性质入手,重点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以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订立和履行合同。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规定,且都将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果界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通过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为保理合同搭建了基本规则框架,但在规则适用上还存在诸多不明晰之处.在履行保理合同的过程中,保理人会面临基础交易合同瑕疵、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等问题,从而影响应收账款的收回.为应对多元保理纠纷,当前亟须对保理合同的规则进行解释,以确保保理合同顺利履行,为纠纷解决提供适用依据.文章以我国《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条文...  相似文献   

4.
王成 《金卡工程》2010,14(6):128-128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发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该公约在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简称为《鹿特丹规则》。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新的“鹿特丹时代”。《鹿特丹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制度,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大幅度的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这些都将对海上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详细比较《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的重大差异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论证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在发展迅猛,银监会以行政规章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规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售全过程是通过信托合同实现的,但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信托法》的规定,仅以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位阶和是否是效力性的规范来判定其法律效力,会造成金融监管被架空。有鉴于此,应对具体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设计目的、价值等综合考虑,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判断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效力。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章是对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规制,是国家对于商事合同的一种必要理性干预,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中的公法和私法的交融,另一层面上也是商事合同得以自治的最可靠保障。  相似文献   

6.
章宇文 《金卡工程》2010,14(5):207-208
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运输单证制度、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并与现行的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上有关提单的立法和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总结《鹿特丹规则》改变了现行国际公约对于运输单证适用的单一性;提供了电子提单的未来发展的可行性;向传统提单制度提出了挑战,以应对电子商务及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海商法》有关运输单证规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黄韬 《上海保险》2010,(1):17-21
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国际保理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指兼具委托代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贸易融资和保证担保法律特征的保理合同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应当在《合同法》中设立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以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0.
郝佳佳 《金卡工程》2010,14(6):106-106
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与以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同,它对托运人进行重新定义,单独设置了“单证托运人”这一概念,还对货物控制权进行了首次规定。《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将给FOB出口带来重大影响,应该早日做好应对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1.
由于在朝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后再将交易后果转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期货经纪的法律关系被行业理解为行纪法律关系也不足为奇了,因此期货经纪合同为行纪合同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部分从业人员的认可,那么朝货经纪台同真如大家所理解的是行纪合同么?我们可以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从而辨别朝货经纪合同究竟是否行纪合同。  相似文献   

12.
许迪 《海南金融》2023,(9):74-85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国家,为实现有效管理,我国有关法律曾规定,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跨境担保合同无效。在早期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多援引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通过排除本应予以适用的域外法,以适用中国法,进而实现前述规定欲使合同无效之目的。2010年,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入法,并作为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的有效制度替代,成为司法裁判者处理涉外担保纠纷时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并基于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于跨境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不再被认定为影响合同生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项规定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亦不再被认定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3.
融资租赁业务,在过去的30年里在我国迅猛发展。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独立合同和新型的租赁合同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得以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本身集融资、贸易与融物为一体,同时,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尚不完善,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予以规定,且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在融资租赁的种类、登记、违约救济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融资租赁行业不能得到健康发展。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入手,将对合同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4.
卓莉媛 《金卡工程》2010,14(5):104-104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要的一方当事人,相对于《汉堡规则》缔约托运人和发货托运人的确立,《鹿特丹规则》则把发货托运人从托运人概念中排除出去,单独创设了单证托运人。《鹿特丹规则》这一重大变革必将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带来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敖雪 《金卡工程》2010,14(8):98-9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违反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程杨  肖凤特 《金卡工程》2009,13(6):114-114
合同不真正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之一,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施予的一项救济保护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不真正义务引发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歧。研究合同不真正义务的目的也就在于确定其责任,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合同不真正义务的规定,发现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完善合同不真正义务的立法。  相似文献   

17.
罗子林 《中国外资》2010,(10):186-186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建筑法》与《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199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为基础,经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与前三个合同法相比,新合同法改变了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体现了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精神,强化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的合同原则的接轨。新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进一步走上正轨。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制度的引入,标志着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数性,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冲突解决变得尤为棘手。为有效解决纠纷和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在厘清保理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以虚假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交易保理法律关系效力,还应重视保理交易中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形式和效力在保理合同中的特殊构造,以区别于普通的债权让与制度。  相似文献   

20.
陆玉 《金卡工程》2010,14(1):171-171
造船合同签订以后,虽尽各方努力,仍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合约双方的争执也不可避免。本文对大陆法的不可抗力和英美法的合同受阻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使订约双方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不可抗力在大陆法中常被引用,然实践中的举证确实属不易,如何明确其范围,也是合约方应考虑的问题。合同受阻的概念在大陆法国家相对陌生,其确切含义多从英国法的案例中得到体现。今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情势变迁的情形,使其从法律原则具体化,不失为立法的一种完善。本文将情势变迁与合同受阻进行对比,以便更好的理解英美法的合同受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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