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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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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老鼠仓”的成因与防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剑风 《西南金融》2008,(11):52-53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已经将“老鼠仓”作为内幕交易的一种入刑。基金“老鼠仓”隐秘而复杂、处理难度大,长期存在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危害。本文讨论基金“老鼠仓”的成因、危害及防治中的难点,并在这些研究基础上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文章介绍了基金“老鼠仓”的含义,分析了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并从刑法角度对“老鼠仓”的防治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且背离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行业基础性制度的根本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形成"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应当建立对"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促进行政监管措施法律化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方式,并协调这些法律责任的实施,以实现对"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和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5.
《理财》2014,(10)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大发展,监管层也明显加强了对“老鼠仓”的稽查,掀起一场规模浩大的打鼠风暴。因“老鼠仓”而落马的基金经理数量激增。一时间,公募基金行业人人自危,离职潮涌现。
  其实,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伴随着大大小小的庄股,“老鼠仓”也由来已久。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公司利用个人账户先买入股票,随后用所管理的公募基金拉高股价,并在高点将个人账户股票先行卖出,从而令个人账户获利的行为。入刑时,“老鼠仓”一般以“内幕交易罪”来定罪。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袁魁 《时代金融》2014,(7X):42-42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10.
随着伊世顿公司被起诉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滥用高频交易正式进入刑法领域的本文规制范围.由于滥用高频交易的特殊性,对于如何规制此类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伊世顿案的具体案情、滥用高频交易具体特征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探讨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滥用高频交易能够纳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内,建议及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滥用高频交易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1.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了对原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经理韩刚,刘海的处理决定.基金"老鼠仓"危害大,对行业的发展极为的不利.本文就这次基金"老鼠仓"的处罚事件说明了什么是基金"老鼠仓",以及它的成因.并就如何治理"老鼠仓"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德国是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反内幕交易犯罪机制很有特点,其行为样态的宽泛性、设置模式的灵活性以及处置机制的多样性,使得德国刑法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犯罪.中国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1997年<刑法>中都有对内幕交易罪之规定,但和德国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相比,仍存在明显不足.因此中国<刑法>应当对德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经验及理论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黄佳 《甘肃金融》2011,(11):45-47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对滥用贷款犯罪的惩治主要依靠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两罪,但是该两罪由于主观上分别要具备"转贷牟利"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造成实践中对于一些单位或个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但却没有非法占有、转贷牟利等目的的行为难以用刑法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传销始于美国,流行于世界各国,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的同时其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传销进入我国后,同样严重危害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传销,我国的政策由包客到限制再到严厉打击.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为我国传销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王潜 《海南金融》2016,(6):53-57
互联网技术的局限性和交易模式的虚拟化将给互联网金融信贷带来新的法律风险。窃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并进而实施冒用行为将成为金融刑法关注的重点。本文对如何确定和明晰互联网金融信贷中“冒用行为”的刑法属性、相似罪行的法律责任和罪数关系等作了探讨,以期为实现刑法对互联网金融信贷服务的充分保护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股指期货是连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纽带,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通过对股指期货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操纵股指期货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同时还应当警惕并防范股指期货挂牌交易后因设计缺陷所产生的"新型老鼠仓"行为。并且单独罪名无法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应当建立综合性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19.
所谓"老鼠仓"有多种含义,在基金业,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即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市不正常地暴跌暴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处罚并不能抑制老鼠仓的泛滥,必须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相似文献   

20.
谢焱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4):120-131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被频繁修订,《刑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条款和司法解释却没有随之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适用,两法如何衔接,成为当下的严峻问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改变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增补了行为方式,《刑法》尚能应对,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标准过低,必须通过特别规定来解决。形式上有多种可能性,内容上要把握慎刑和谦抑原则,在划清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边界时要正确把握刑法的独立品格。具体说来,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安全,要对有涉外因素的行为加重刑罚;对不同行为方式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质和量的区分,并与侵犯财产罪严格区分。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重大损失”过于单一、认定困难,建议增加“其他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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