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全面、系统的规则体系,正处于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中。除了相关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外,司法机关对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审判案例,先是检验了独立董事规则制度的适用性,然后是梳理与总结审判案例的确定规则和标准,最后是在将之上升为一般性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这种“规则制定—相关规则适用的判例总结—将从相关判例明确而来的规则上升为相关规则”的路径,对现今独立董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照此路径完善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体系,就是要在总结相关实践与案例的基础上,区分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打破签字保真就担责的僵化归责原则,根据实际行为主体确立其民事赔偿责任,结合独立董事过错程度设计其民事赔偿责任内容,建立“过责相当”的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规则。  相似文献   

2.
注册会计师由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热点问题。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划分也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主要对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民事责任划分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相似文献   

3.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面临新挑战。统计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欺诈有关,建议在制度设计与监管执法方面强化对“首恶”的追责,并探索中介机构过错大小与责任承担相匹配的法律路径。中介机构之间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应综合多维度指标,按照过错程度与导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并厘清第三方主体间接导致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从中介机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三方面提出对注册制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与政策调整建议。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具有连带债务与连带民事责任两种语义;公司法规范中的“连带责任”采用了这两种语义,但还存在诸多不妥当的用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突破有限责任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状态,不宜表述为“连带责任”。初始股东对其他初始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既非连带债务又非连带民事责任,而应参照一般保证之规则。瑕疵股权让与中,仅应由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承担瑕疵补足责任,不产生“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后,在公司面前,董事、高管因违反信义义务而应赔偿,其他协助人因共同侵权而应赔偿,自然生成连带关系;在债权人面前,参与抽逃出资者各自因侵害资本充实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自然生成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5.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6.
2021年5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此公告称,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介机构(未被行政处罚)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案例.  相似文献   

7.
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以“鱼塘神话”闻名证券界的蓝田股份(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作出了一审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判决被告生态农业赔偿83名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今,国内已有20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已经判决和调解的此类案件有14例。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田案是证券民事赔偿发展进程中的第一例,其影响和意义远超出了案件本身。过去两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信…  相似文献   

8.
因果关系作为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直接重要的逻辑纽带,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在证券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如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直接的因果关系更显棘手,并成为实现证券侵权案件中进行民事救济的主要难点.因为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证券侵权行为是交织在一起的,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是同时发生、共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对于任何一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来说,因果关系的确定都是难题  相似文献   

9.
汪伟 《海南金融》2023,(1):78-86
一般而言,市场决定损失,司法系统分配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往返穿梭于哲学范畴、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借助美国二元划分方法,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被划分为交易型与损失型。前者旨在全面确定可归责的损害事由,后者力图避免因果关系链无限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新虚假陈述规定》吸纳了欺诈市场理论,破除了概括式因果关系的举证难题。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我国应优先运用“证券价格测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重大性”加以判断,同时辅以“投资决策测试”作为兜底性考察工具,此外也要对因果关系链中的揭示标准加以明晰,合理拓宽可抗辩风险的情形,真正发挥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判定中的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10.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相似文献   

11.
<正>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4.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审计业务报告,将被推定为有过错,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或者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等情形的,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6.
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在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 ,法务会计的作用尚处于空白或最多处于尝试阶段。但随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深入实施 ,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将被提起诉讼 ,相应地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必须提前就法务会计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进行制度设计 ,以保证法务会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刘赟 《金卡工程》2010,14(11):87-87
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是为了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而设置的。过失相抵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在侵权行为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承认了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但是能否导致责任的免除,则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本文主要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关于过失相抵中受害人过错的不同规定,研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差异。  相似文献   

18.
据统计,自1998年自2016年中旬,国内共计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110多起,平均每年6起。证券虚假陈述在我国发生频率较高,但近10年以来案件发生频率除个别年限偏低之外,总体相对平稳,但虚假陈述案件依然处于高发阶段。研究投资者如何维权、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缺陷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使中介机构及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成为现实。对此,应当引起整个行业对执业风险的高度重视。1月17日,中注协邀请在京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行业的影响”。中注协崔建民会长参加了研讨。以下是会上的一些主要观点:虚假陈述等因素所引起,否则对市场的信心打击很大。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标志着公权的适度介入…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许多已经发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案件,尽管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投资者一旦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审判,但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财产可索赔,或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诉讼费用。或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此.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核心——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