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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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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当前的保险法律环境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系到被保险人索赔权方面的内容,应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应规定具体的说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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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影响巨大。但长期以来,该问题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与实务中争议颇多。2009年2月颁布的新《保险法》就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预收保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其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保险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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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民事合同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保险合同复效要件采取同意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此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正,使用了有条件的可保主义,但是司法解释的修正并不彻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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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试图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限,约束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实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但其尚未解决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从而导致在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为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解决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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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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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六:区分出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合同特征从法律(无论业法还是合同法)性质来说,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而商业保险是私法调节的范围,所以农业保险合同法具有其独特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投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无法适应农业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因此,《条例》对于农业保险合同做了大量不同于《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保主体的特殊性在《保险法》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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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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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建议《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国内外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保险合同的认识经历了从要式合同说向非要式合同说的转变,我国从《经济合同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到《保险法》的出台也对这种转变有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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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研究委员会课题组 《上海保险》2004,(1)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保险法》作出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八十二条征求意见稿)是十分必要的、适时的。上海市保险学会组织会员认真讨论征求意见稿,结合各保险公司处理纠纷的经验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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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无论是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法律都会给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以重新恢复效力的机会,即保险合同的复效。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因此,我国原《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均对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作了规定,而且相对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对相关内容做了部分的修改,以进一步对复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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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施行后,面临对其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尽管最高法院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仍不能圆满解决溯及力的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保险法》修订条款的溯及力,并参照国内外立法例,提出解决溯及力问题的两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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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共21条,规范《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解释》通过细化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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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完成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继2002年10月8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以来保险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保险司法解释》全文59条,内容翔实,涵盖了保险纠纷的方方面面,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是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保证,也是被保险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利器。它对于完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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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将从2009年10月日施行,回顾我国保险法修改历程,此次修改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内容较为广泛,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对保险人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险合同”)入手,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影响车险合同要素、合同体例、合同术语、合同条款、单证格式、实务规程等重要涉法问题的适应性进行分析,期待对保险人修改车险合同有所裨益,预防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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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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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合同的有效、无效、撤销、解除以及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以下简称"复效")作出了明文规定,本文拟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厘清保险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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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