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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供职于某服务中心,担任协管员一职,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起至2012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他的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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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所在工厂在中秋节前已明确宣布放假三天,但为了有利于节后更好地开展生产工作,工厂鼓励不回家过节或不想休息的员工主动参加工厂组织的机器设备检修,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我遂报了名。中秋节上午在工作时机床突然倒下,我不幸被砸断了双腿,且伤情严重。我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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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讲到加班工资,涉及到该办法的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4条首先就加班加点的日工资的计算,明确指出要按照本办法第9条的原则先确定基数,除于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其次又涉及到第9条的三条原则的具体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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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曾经是互联网大厂的标配,不过人们对996的争议越来越大,风向似乎开始悄悄地发生变化。6月24日,快手宣布从7月1日起取消“大小周”,员工按需加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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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5,(9)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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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政府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的有效行使,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建立了一系列包括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因事休在内的休息休假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法律仅对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制,未能明确带薪年休假的性质,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这导致在处理关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因“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而出现各地裁审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将直接影响仲裁时效以及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问题,甚至影响终局裁决的范围.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和带薪年休假性质最终探讨、得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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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为防止我们这些新员工跳槽,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特别规定加班工资按季度结算。由于公司效益较好,加班成为了常态,因而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像对待老员工一样,每月结算我们的加班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并非不发加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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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的实现,《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行为必须遵循货币支付、直接支付、全额支付、定期支付、优先支付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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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隐瞒内退职工的身份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当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王某已经付出的劳动,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排他性、人身依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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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部分经营者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企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增多,有的用人单位已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但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均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看,企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不仅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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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到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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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加班现象由来已久。自2004年以来,关于加班问题讨论更加热闹起来。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纷纷提醒加班的劳动者不要忘记索要自己的加班报酬。2004年“五一”前后,关于七天长假加班工资的算法再次见诸于各大媒体。“十一”期间,各种媒体继续向大众诠释‘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规定的丰富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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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女儿在一家服装公司做工。该公司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几乎每天都加班4小时以上,双休日也不休息,而且没有任何加班工资。现在我女儿和厂里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女儿可否要求公司补发她的加班工资?朱娟朱娟同志:《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