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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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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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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特点和合伙组织的一般原理,笔者认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四个法律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从法理上回答具有什么资格的人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事实要件。要回答必须履行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成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3)形式要件。要回答必须履行什么样的法律形式才能表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成立。(4)程序要件。要回答必须履行哪些必备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行为。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主体要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要件实质上是要解决和回答合伙人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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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进行组织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5家,仅占0.59%.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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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李华永、郑一丁与薛阿秉等三名合伙人。该三名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1)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华永出资40万元、郑一丁出资30万元,薛阿秉出资30万元;(2)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间获取的利润或亏损,由李华永享有50%、郑一丁享有25%,薛阿秉享有25%。2001年11月间,因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失实业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补偿清偿责任100万元。由于第一被告破产清算没有财力清偿,法院遂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又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债权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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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开始实施,在该法中允许个人合伙发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这是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上的一项重要突破。个人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改变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单位发起,承担有限责任的状况,有利于斩断事务所与权利部门的联系,解决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合伙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更能体现中介机构的特点,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行为;个人合伙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加重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注重内部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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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设立主体或合伙人资格的认定问题。合伙人资格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确认,直接影响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成立和运作,同时也影响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由于我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推行时间较短,积累的实践经验不足,加之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滞后,在合伙人资格的认定上经常会受到以下几大问题的困扰,笔者就此谈一些个人观点及其解决办法,以供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注册会计师可否成为多个 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这个问题,在实际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1.关于注册会计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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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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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具有极不相同的法律责任,从而成为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欧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合伙(即通常所说的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和普通合伙两种合伙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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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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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业关系,自己有机会对沿海某地159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观察,并对1996年到2004年为止发生的36起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各种类型合伙纠纷案例的分析,自己从中得出这样一些基本的结论:合伙纠纷的发生频率、解决方式及其最终结局,与某一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良好的合伙文化能防范、减少并迅速有效地解决合伙纠纷,不尽人意的合伙文化则使得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甚至导致合伙事务所的解体;成功的事务所首先是合伙文化的成功,失败的事务所必然是合伙文化的失败。本人认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理想与现实尚有很大的距离,搞好业内和社会所期望的那种崇尚理性、恪守良知、相互和谐、彼此忠诚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和积淀过程。在此与大家共同分享自己对这36起合伙纠纷案例的分析与研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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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9)
8月5日,中注协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召开海峡两岸注册会计师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为“合伙文化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台湾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谷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燕、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郭晋龙、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教授胡奕明、台湾嘉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张威珍、永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单永禄和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李德渊等7位演讲嘉宾先后发表演讲,分别从历史、法律、文化和管理等不同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阐述了合伙文化与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丰富内涵,并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借鉴。来自台湾会计师界的代表,香港和澳门行业组织的特邀嘉宾,以及大陆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共计1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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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X月X日,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吸收符合入伙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刘某为本所合伙人。在签署《入伙协议》时,刘某提出:“由于自己没有享有入伙前该事务所的任何权益,自己对该所以往的执业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知晓,因此自己不应对入伙前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的要求得到了该所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遂在《入伙协议》中对此作出了约定。刘某办理正式入伙手续后,该所因1998年3月间出具的一份验资报告失实,被债权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在验资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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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经营重心及发展将随经济环境变动及全球化、社会需求及政府法令规范有所变动及业务趋向多元化。会计师因业务多元化,对各种业务核心、专业的要求更趋深度化,由此触动会计师行业服务团队必须集合不同专长的合伙人强化服务专业,甚至要选择异业策略结盟;事务所因专业深度化及签证风险及责任加大,其组织型态也会由个人执业变成联合执业,或采取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合伙(LLP)等形式,而国际化环境下跨国企业林立,为延伸服务,也有加盟成为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结盟所或与不同国度或地域之事务所联合成为合作所或成员所。两岸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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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合伙企业法》修订研究小组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2)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意义(一)寻求适应行业发展规律要求的市场主体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行业法律当中。如《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合伙和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两种形式,即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而国外的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实践表明,以融资便利为内在属性的公司与以专业人士倚重个人技能与合作为特点的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目前“资合”形态的专业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上的诸多矛盾,已经成为阻碍我国职业组织健康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