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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概念的提出与相应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设定 ,并不是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首例。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第2 19条 (2)规定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 ,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使用 ,《意大利民法典》第1490条规定 :“在契约的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是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出的情况下 ,这些条款应当以清晰和易懂的方式写成。”《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 (1)规定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适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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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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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有关 格式条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弱者──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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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在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但由于不合理使用容易产生纠纷。为了保证格式条款的履行率,必须用法律明文规定格式条款制作人的公平拟约义务、提醒义务以及说明和附随义务,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人的解释。只有限制了格式条款制作人的权利,才能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保证,格式合同的履行率才能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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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施米托夫认为:一方按照他自己的含有一般交易条款的书面格式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也按他的带有一般交易条款的格式确认书表示承诺,当两种交易条款不一致时,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便是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合同成立,那么究竟该适用哪一方提出的一般交易条款?出现这种情形便被称为“格式之争”(Battle of Forms)。我国学者亦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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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书面合同,在合同法中称为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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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产生足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012年,按照总局党组的部署,全闲工商系统歼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青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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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其加速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和特点,成为电子合同中的重要工具和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常常伴有减轻或免除拟约者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剥夺对方权利之行为,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不公平的内容,应对其加以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使其在发挥经济效率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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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末以来,城市公用企业,如水、电、交通等的广泛发展,使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格式条款的使用大大减少了每个合同的谈判过程,对交易内容固定、交易进行频繁、重复的行业,起到了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并且格式条款提供方经常利用其经营能力上的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的内容,从而损害另外一方的权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往往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不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如何规范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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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8)
<正> 编辑同志:前些时我和其他一些农户与某食品厂签订了一项胡萝卜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胡萝卜的价格随行就市,没有明确是随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还是随现在的市场价格。现在的价格比订合同时的价格涨了一倍多。合同是厂方预先拟好的格式,经我们双方协商后签的字,请问为此我们可否以《合同法》第41条为依据,认定该合同格式合同。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厂方的解释,最终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确定胡萝卜的价格? 读者:顺义顺义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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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经济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合同,其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常常会导致不公平后果,本文针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免责条款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现状,并提出了各种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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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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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格式条款在德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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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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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条款在许多商家的促销广告中屡屡出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条款或为要约,或为要约邀请,但都不产生法律上的合同效力,不能够约束消费者。商家不能借此任意解释合同,牟取暴利;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最终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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