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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9 毫秒
1.
一、基本案情顺德市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在国际分类第11类"冰箱、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顺华SHUN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于2003年5月22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杭州华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市容奇镇康荣家用电器厂分别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82045、848340号"华顺"商标(见附图2、3,以下称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近似。  相似文献   

2.
清源 《中华商标》2004,(4):22-23
甲、乙两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通过某专利商标事务所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由拼音和汉字组成的“XINHAI新海”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非贵重金属香烟盒、火柴、烟斗、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经审查发现,在“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甲、乙两公司  相似文献   

3.
清源 《中华商标》2005,(11):13-16
基本案情 香港申请人鸿道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9、30、32、33类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加多宝JIADUOBAO BEST DRINK及图”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在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面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2年10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0;在29类”水果罐头、果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可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分别于2002年6月4日和18日被驳回。  相似文献   

4.
清源 《中华商标》2005,(5):37-40
“WHAT REAUY MATTERS IS INSIDE”商标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 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识别特征。  相似文献   

5.
2003年1月13日,王惠兰提出第3432984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一)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马具、(动物)皮、旅行包(箱)、书包、公文包、裘皮、伞、手杖、钱包、手提包。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日本烟  相似文献   

6.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1):69-71
据报载,[1]2009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服务类别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WALKMAN”可译为“步行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中文含义相同,两者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类别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7.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8.
柴玲 《中华商标》2023,(9):21-22
<正>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贝蒂巴特被申请人:上海欧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争议商标:PETIT BATEAU(一)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502805号“PETIT BATEAU”商标、第1281084号“PETIT BATEAU”商标、第G877079号“PETITBATEA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相似文献   

9.
应苏楚 《中华商标》2007,(12):56-56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   

10.
2000年4月17日.沈阳梁川商贸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第1573423号“联想Li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见附图1),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相似文献   

11.
1994年10月22日,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雪芬”文字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号为第848042号。在“雪芬”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广州市梦施美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2.
苑雪梅 《中华商标》2004,(11):55-55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13.
黎琳 《中华商标》2008,(12):55-56
案情 申请人于2004年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银丹”商标,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驳回,其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银”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审。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简介 第5150318号“FULL-2WAY”商标由松下电工株式会社(以下称松下电工)于2006年2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仪器、配电盘、  相似文献   

15.
一、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 驳回复审案 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00年8月22日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  相似文献   

16.
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9,(12):39-4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18.
2009年1月至5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国内出去的申请量”)为712件,比去年同期(802件)下降11.2%;国外申请人通过国际局转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以下简称“国外进来的申请量”)为6018件,比去年同期(6391件)下降5.8%。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相似文献   

19.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06,(11):40-42
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豫丰公司)在第31类植物种子、玉米种子、小麦种子、黄瓜种子、辣椒种子商品上申请注册“子弹头ZiDanTou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由汉字“子弹头”及其汉语拼音“ZiDanTou”与三颗子弹头图形组成。  相似文献   

20.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2):24-26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立法的本意,在于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认知的错误,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同时确保在先注册商标免受侵犯。因此,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混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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