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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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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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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下文简称《商标法》)中。德国《商标法》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一。是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德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有三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第6部分即为“地理来源标志”,它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这是一种专门的立法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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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62年关于瑞士奶酪名称的条例,该条例为奶酪名称,包括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设立了注册簿。《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对葡萄产品原产地名称作了规定。《1998年4月29日联邦农业法》(简称《农业法》)对农产品名称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废除了《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瑞士联邦委员会制定了《1998年12月7日葡萄种植和葡萄酒进口条例》(简称《葡萄酒条例》)和《1997年5月28日农产品和农业加工产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简称《地理标志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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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上某个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产品的鉴别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很显然,地理标志属于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部分,我国也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来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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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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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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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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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方案——对TRIPS协议第23条保护的扩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thias Schaeli 《中华商标》2007,(7):9-12
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延伸到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以下简称:地理标志延伸)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讨论的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它是当前在国际层面上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有效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的操作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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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原产地名称是法国法最早使用的概念,也是法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1]早在195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大会,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框架中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中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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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没有哪部知识产权法律像《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这样贴近农民,鲜明地将涉农、涉牧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领域来保护。地理标志之所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农产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激烈的农产品竞争中,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数量、价格竞争之外的有利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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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工业产权方面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专利、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朴图、设计及新型、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嘉奖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内地有所区别,内地是通过单行法例来进行保护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法总共有314条,对工业产权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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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现行中国地理标志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历经近40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对地理标志制度进行完善。(一)就行业监管而言,现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不统一,并行且冲突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据现有不同的法律规范,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和模式存在“三套制度、两种模式”,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产品制度、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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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涉及"三农"问题的一项特殊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生命线。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与建设,是推进农村产业化建设,实现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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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法国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二是纳入商标法以证明商标或集团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地理标志多出现于农业产品或历史文化产品。其权利只属于特定地区,可由满足一定条件的多个企业、单位在当地共同使用。由于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性,地理标志品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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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是通过《商标法》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概念援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的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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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冲突及完善设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缔约国给予保护。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地大物博,历史悠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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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