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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亓蕾 《中华商标》2013,(5):33-38
正要旨:同意书是指在先商标权人向在后商标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商标权作为私权,商标权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同意书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因此,同意书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审查判断申请商标可否获准注册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
刘福星 《中华商标》2012,(12):54-55
商标代理人的职责应该是帮助商标申请人,运用法律程序顺利地进行商标注册。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可按照商标注册内容,合法地进行生产或服务,发挥无形资产的有效价值。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遇到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况,或被认为商标"缺少显著性",或"有不良影响"的原因,商标被驳回。申请人有的感到无  相似文献   

3.
张俊琴 《中华商标》2007,(11):22-23
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4.
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5.
张宇 《中华商标》2009,(11):26-28
一、主管局的审查与核准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国际注册申请书后,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将根据其域内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各国法律不同,审查程序也有差异。有的缔约方仅进行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和异议审查,有的不仅进行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和异议审查,还进行在先权审杏。  相似文献   

6.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1):20-24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7.
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都是”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说在先商标人制造了或认可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这种侵权中,在后的商标所有人利用了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在先的商标人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8.
英国商标审查制度面临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2月,英国专利商标局[1]提出对其商标注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设想,即今后(计划2007年10月后实行),英国商标主管机关对1994年商标法案规定的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将不再进行审查,即使发现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  相似文献   

9.
谢冬伟 《中华商标》2007,(12):35-38
相对理由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是否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主动进行审查。目前,各国对这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采取审查主义,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有的国家则采取不审查主义,主要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如欧盟、法国、德国。[1]瑞典从2006年开始采用不审查原则。英国一直采用审查原则,但从2007年开始,英国也转而采用不审查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复审商标因为有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其中的在先权利包含的重要一款即是:中英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11.
倪晔 《中华商标》2014,(6):56-59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12.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13.
文学 《中华商标》2004,(3):55-60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14.
胡刚 《中华商标》2015,(2):65-67
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体现了"申请在先"原则下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意图。为使该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应得到重视,并亟需尽早澄清。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商号权、著作权等权利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注册或者管理。商标审查部门的法律职责是通过对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核来确认商标专用权。因此一般仅涉及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清源 《中华商标》2008,(4):75-77
近几年来,社会上有一股不良风气,即为数不少的自然人甚至企业法人故意将一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商标提出申请并大肆炒作,企图通过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殊不知,商标申请能否获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能确定,拿到商标局出具的(俯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口,只能说明所提交的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17.
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在实践中,立体商标的注册量以及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都比较少。下面,笔者通过最近查处的一起立体商标侵权案件,对立体商标的注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等方面谈谈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8.
张冬梅 《中华商标》2012,(10):37-41
商标异议制度是给予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提出不同意见,由有关主管机构作出裁定的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的重要制度,主要由商标异议程序及相关制度构成,具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在先私权的作用,其立法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  相似文献   

19.
周波 《中华商标》2013,(6):33-38
正要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号不同于商标,二者在标识的识别作用、使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将对商号的使用简单地等同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20.
段晓梅 《中华商标》2010,(12):23-27
日本三维标志审查与一般商标可注册性审查相似之处以及与我国三维标志审查标准相近之处兹不重复,现仅将不同之处或我国审查标准中未尽之处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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