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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宏伟 《农村经济》2006,(10):34-36
本文解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名异质现象。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我国现行农地立法明显缺乏对这一现象的整理和归并,不适应农地地权交易关系迅猛发展对便捷、安全的迫切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和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应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调整,将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合同法调整,前者可继续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则可明确冠之于农地租赁权。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如何协调统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否彻底物权化的关键,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尝试,然而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却不是那么彻底。本文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所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这将解决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但是,确认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法属性并不等于在实践中一定会实现。值得研究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不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承包方实现其物权利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承包方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中还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方式不统一、对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难以得到执行等不足之处.应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完善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李昱 《农业经济》2012,(4):80-82
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一直以来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固化为一体的,这种补偿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维护利益的渴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物权法》的框架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设计独立补偿的路径,以公平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农村经营管理》2012,(7):21-23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  相似文献   

8.
海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调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目前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强制流转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比较常见.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研究目的:基于《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的讨论,旨在改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明确承包地被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和细化征地补偿标准。研究结论: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就要切实改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相似文献   

10.
出于对农民生活保障的考虑,现行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求却现实存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将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预留了空间,相关的配套制度将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形势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一个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背景下.对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的新内涵,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并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而且能更有效地促进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等基本观点.人权益的保护.流转当事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正我国现行涉及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规范的缺陷,还表现在《农村  相似文献   

13.
虽然国家政策已经打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门,但只对其进行了原则规定,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法律的详细规定。当务之急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内容,明确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必须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土地的附着物及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林木是否仍可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抵押于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作为代位物等内容。  相似文献   

14.
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去年底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了政策原则,明确了任务责任,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现象的增多,以及国家征地、拆迁等现象的增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不明,当前我国学界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的认识还存在分歧.本文首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进而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在此基础上.以<物权法>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状况及登记的基本效力情况,最后提出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效力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研究目的:探讨《物权法》颁布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三水两区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非农征地权益状况调查发现,当前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上面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缺失导致行权主体错位、在非农征地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的不尊重、土地流转不规范带来使用权权益保护不稳定。研究结论:《物权法》应当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共同构成农户土地权益协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却不允许设立抵押权。通过文献研究法研究得出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以下四种不合理性:二元模式的不合理性;法律法规的矛盾性;担心农民失地的不合理性;一刀切的不合理性。同时,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发展、土地流转以及破坏土地权利完整性,最后,提出放开农地抵押限制的建议与措施。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许多积极作用,例如,有利于剩余劳动力不受承包地的束缚和限制,可以自主地向其他产业流动;有利于打破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将分散经营的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利于降低土地分散经营的成本,增加土地收益,提高农民收入等.  相似文献   

1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20.
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方应该补偿,从物质:补偿逐渐过渡到货币补偿;根据:<物权法>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不同、土地补偿费该在巢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各个省份对二者之间的分配比例规定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统一规则,土地补偿费根据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实行"三七"比例分割比较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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