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7 毫秒
1.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且适用情形比《保险法》的规定要宽泛。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也有必要在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当医疗保险同其他保险发生竞合时,应该按照一定规则在各保险人之间确定主要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应负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应负责保险人代位追偿。医疗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且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后的派生权利,不应该是保险人的选择权。不过,社会医疗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3.
2009年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厂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相似文献   

5.
牛晨光 《金卡工程》2010,14(3):170-170
本文通过对海上保险法下代位求偿权的属性进行分析,认为海上保险法下的代位求偿行为实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而非传统理论认为的保险人,被保险人,责任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请求权让与行为。  相似文献   

6.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7.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无论是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法律都会给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以重新恢复效力的机会,即保险合同的复效。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因此,我国原《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均对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作了规定,而且相对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对相关内容做了部分的修改,以进一步对复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9.
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以顺  刘宝琳 《上海保险》2010,(5):22-25,37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我国制定于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突破,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这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和亮点之一。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保险法中,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而言,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0.
一、《保险法》概述 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不仅让规则更严格,而且让规则更清晰;不仅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不仅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挑战,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11.
邢海宝 《保险研究》2012,(1):109-115
我国保险法欠缺因果关系原则及规则,不能给保险业务和保险司法提供必要的准则。本文分析了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非海上保险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若干具体规则,主张海上保险应当继续借鉴英美法上的近因原则,非海上保险应当吸收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保险法还应规定若干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适用及其局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事后救济机制,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或缺失时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它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法律机制更趋完善与缜密。尽管我国新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立法已有对这一原则伸张触角的痕迹和努力,显现出我国保险立法与日俱进的特征。合理期待原则本身仍然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在保险业日益发展、规范的今天,研究和探讨合理期待原则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赵斌  宁婕 《保险研究》2011,(10):30-38
新医改提出政府向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思路,为私营医疗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医改方案公布后,除人保健康进入这一市场外,其他公司仍举旗观望,提供该类服务的公司寥寥无几。这一困境出现的原因是保险机构对政府购买经办服务政策下,相关产品组合的盈利模式缺乏认识。对可得的有限数据进行分析,期望总结中...  相似文献   

14.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占有重要地位。在保险实务的运用中,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尽管新修订的保险法使最大诚信原则得到了更好的体现,然而在我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引起的保险纠纷仍屡见不鲜,这与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内在关系。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如何管理风险,保险合同转让能否替代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陈继平 《保险研究》2012,(6):95-102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7.
在理论界仍然对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等基本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2013年10月26新消法通过.这次法律修订,捅破了最后一层窗户纸,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迫在眉睫.本文探讨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保险服务对象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简单适用于保险行业,现有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郑伟 《保险研究》2012,(3):3-11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分析了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现状和原因,讨论了当前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框架,介绍了近年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国际和地区经验,并对下一步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研究表明,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十分严重,原因涉及供给方、需求方和监管方;已有机制框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和若干典型国家地区在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中国保险业借鉴。基于中国现状和国际经验,本文提出了关于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基本理念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郑彧 《证券市场导报》2021,(3):62-68,77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20.
D&O保险的立法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澄清的问题,同时亦是保险法学界关注较多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通过考察D&O保险合同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细致分析在2019年日本第二次《公司法》修改之际学界对D&O保险规则立法与否的争论及立法演进历程,并对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的初衷以及在决定该保险合同内容时的决策程序进行系统阐释。研究发现,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明确公司有权全额负担保险费用,有助于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在探讨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构建D&O保险规则这一问题时,应注意到公司法上的补偿制度是D&O保险存在的前提。就D&O保险合同内容的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为防止公司费用无限地用于提升填补限额,可采披露D&O合同信息的手段;另一方面,就具体的信息披露事项,不可盲目“照搬”美国做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