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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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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卜娟娟 《大众商务》2010,(10):212-212
现代社会,通讯的发展迅速,特别是电子设备的普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就面临着困境,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公民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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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通讯的发展迅速,特别是电子设备的普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就面临着困境,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公民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新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人权内涵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在我国目前宪法权威效力不足,法治发展不尽如人意的现况下,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任就天然地落在了行政法上。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三方面完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符合对人权保障的发展需求,但就刑事立法而言,对个人信息保护依旧是零散而有限的,并且由于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为支撑,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框架。因此,构建和完善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本文通过剖析《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条款从而进一步明晰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独体功能,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构建。  相似文献   

5.
现代市场经济也是信息经济,公民个人信息日益具有商业价值。同时,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又越来越离不开出示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就为某些个人信息收集者泄露和倒卖信息提供了原动力和可能。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制度性缺陷,比如立法层次不高的单行法规规范的零散性,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狭窄性,民法、合同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抽象性和不周延性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民事权利范畴不断拓宽,公民使用自己个人信息时对相对方(信息收集方)的合理信赖完全可以构成一种新的法益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中的信任权制度,有利于解决个人信息领域现行法律忽视对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6.
文章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视角对我国的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主要制度进行观察分析,再一次证明了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渗透、彼此印证的,进一步阐明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全面进步需要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配合与协调的规律。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时代需要信息的流动和分享,但不能牺牲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立法应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分清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的正常合法利用之间的界限,在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应该给个人信息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应针对个人信息权中涉及到的具体的、专门的、特殊性的问题,制定《个人信息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关于个人信息的完整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从传播学理论出发,引入并改进拉斯韦尔模式,提出个人信息泄露与传播“五个要素”,着重分析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来源、个人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结果等三个主要环节,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0.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1.
当今互联网大数据高速发展。在《民法典》开启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新时代背景下,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之考量,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的界分标准愈发正当且必要。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事关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个人敏感信息予以重视和充分考量,并作出了特别的立法保护,而这些关于敏感信息的界分标准及其法律规范,也值得我国在立法进程中进行参考和借鉴。但总体来看,我国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分保护与制度设计,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2.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今天,大数据统计遍布政治、商业、教育等各个领域,数据信息的统计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益处,但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权的发展和保护显得越发重要。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存在一些相关规范,但是有关个人信息权的专门法律仍没有制定,在司法实践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看法也是不相同的。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经常密不可分,但由于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综合人格特征,是一种新型独立的人格权,故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一定重合关系,但个人信息的概念远远大于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在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有明文规定,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不能将二者混同。个人信息权应该有其单独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概念、范围、内容、保护机制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真正得到有效、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部门行政法关注特定行政领域中的具体问题,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类型的划分,才能进一步在具体的领域进行研究。基于部门行政法与行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从政府职能部门类型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以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划分部门行政法的标准的价值和缺陷。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次使用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确认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通过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义务人的行为边界,明确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方法等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2年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和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等。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数个环节。  相似文献   

16.
博客是以互联网为支柱的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网络中一种简单的个人信息发布方式.本文从博客的性质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所面临的新情况,对其维权现状以及立法保护的可能性进行了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间信息交流愈发便捷,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大大加快,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因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有遭受到侵害的风险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出发,结合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论述现行刑法对于本罪保护的不足之处,结合域外的法律经验,提出在立法中需要采取的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目前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必然迎来教育的新时代。"互联网+"给高校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大学生的个人信息面临巨大风险,而高校如何维护大学生的信息权益已成为重要课题。在当前我国尚未确立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法的情形下,确定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存储原则,可以改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状况,形成高校独特的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服务高速普及,个人信息也随时面临着被窃取、泄露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有关个人信息侵权中,往往存在受害者人数较多、被侵害法益相似相近、范围广、受侵害时间长等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公益的社会控制手段,可以弥补传统个人信息侵权中仅使用私益诉讼救济的不足。司法机关可以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介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结合实践经验,完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将"可识别性"确立为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个人信息的规制方面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一体适用了较高标准。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阐释,从而给相关立法的适用带来了较大障碍,其成因在于法院相关认知能力的不足、既有信息处理秩序的限制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今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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