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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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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凤利 《会计师》2010,(11):59-60
<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是指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自实行以来,在规范和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遇到许多困难,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还  相似文献   

2.
2002年6月财经要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共分7章,84条,区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了股东、董事、监事和行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对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作了规定。通过确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明晰权责,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共分5章,34条,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产生、任职资格及其任职期间的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监事会制度现状。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股份公司必设机关,它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作用是为公司的利益行使监督权。  相似文献   

4.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1分。)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间是指()。A-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B-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C-任职期满后3年内D-任职期间内2-某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万股。A-200B-500C-600D-700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是()。A-…  相似文献   

5.
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其监督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不少乏力之处。我国在《公司法》中对其规定远远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笔者从完善任命机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引入独立监事制度,设立监事会主席,完善议事机制和表决程序,扩大并强化监事会职权,全面设计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几个方面,对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扩大其监督功能进行了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6.
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形成的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与经理等之间关系基本定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监管职能,但是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监事并不能充分行使有效监督.本文首先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的内涵与职能作用,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7.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问题,那么,到底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呢?众所周知,《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大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相似文献   

8.
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哪些人不得担任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董事、监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员。他们对事务所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各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任职资格提出较高要求。新《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相似文献   

9.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财会学习》2011,(10):66-68
PREFACE/前言《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  相似文献   

10.
内部管理控制环境与经营效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环境,通常指的是影响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效率的各种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职能的行使情况,管理当局监控和检查的方式、方法,公司核心人员素质以及所处的工作环境等方面。一、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控制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德国、荷兰等国公司建立监事会主导的内部治理模式,监事(战略决策与监督职能)与董事(执行职能)不得交叉任职,在大型公司监事会中设立了财务委员会、审  相似文献   

1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9年12月2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等条件,但仍未从立法理念上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法相比,从结构上看,是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从内容上看,是在股东出资、公司…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在新公司法推出之前, 这是我国公司法中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最为相关的规定, 但实质上关于该条是否涉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学术界一直颇有争议。新公司法经过此次全面修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相对清晰了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的内部监核程度,突出了股东的话语权和诉权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激励投资的效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以上规定是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条文尽管体现了我国注重保护职工利益的宗旨,但并不合理。公司的税后利润归公司股东所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享有法定所有权。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是国家对股东行使税后利润所有权的限制和剥夺。如果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由于职工集体福利…  相似文献   

14.
股东提案权制度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提案权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文章从对提案股东的资格要求、对提案内容和数量的限制、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权以及侵害股东提案权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就《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15.
本文基于有限公司因职工购股时承诺将离职股东除名案例,探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作何处理。文章比较了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规定,从理论上指出公司除名权所要权衡的是公司内部治理权力和股东固有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其作出限制,以"重大性"标准为适用条件遏制大股东权力滥用,防止股东除名权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也期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石琳 《金卡工程》2010,14(11):132-132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但是对公司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近年来,我国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滥权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现象日益严重。对股东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应放宽。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7.
本文基于有限公司因职工购股时承诺将离职股东除名案例,探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作何处理.文章比较了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规定,从理论上指出公司除名权所要权衡的是公司内部治理权力和股东固有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其作出限制,以“重大性”标准为适用条件遏制大股东权力滥用,防止股东除名权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也期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8.
正PREF ACE/前言现行《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但由于对股东主体资格规定得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股东监事,隐名股东,受益所有人、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等是否具有查账权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只有明确了股东查账权行使主体的资格,明晰几类特殊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账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  相似文献   

19.
席斌 《中国外资》2013,(14):142-142
《合资企业法》虽然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但其《实施条例》30条却明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其董事会权限范围很大,可以决定一切事务"。《合作企业法》第12条也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设立及运行规则并未做明确规定,同时,董事会的表决规则包括一人一票规则及人头多数决规则,除此之外,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的选任、任期方面都与新《公司法》存在巨大差别。对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法人机关,而股东会则实行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则以及资本多数决规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在新公司法推出之前,这是我国公司法中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最为相关的规定,但实质上关于该条是否涉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学术界一直颇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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