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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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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征、纳税双方的争论焦点。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只规定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而未明确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3.
1.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该政策调整是因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的,同样应当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4.
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因其对商品销售价格确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具体方式。委托代销业务是销售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会计处理上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委托代销商品从库存为为委托代销状态,并未实现销售收入;并且,在销售中还分部分售出、完全售出等情况,因而应分别做出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5.
会计上关于收入确认的一般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收入: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对应税收入的界定比会计上要宽。一、涉及流转税的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的货物;③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第①、②项规定,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些货物并未实现销售,风险与报酬未转移,也无相关利益流入,企业只是将货物存放于别处,仍继续保留其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之所以税法上规定视同销...  相似文献   

6.
朝黎明 《新智慧》2008,(12):45-46
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中,只将货物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及分配利润三项行为列为两者共同的视同销售行为,既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实务中,被同时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却远超过上述三项行为。本文分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并提出了两种税法相互协调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姚金武 《新智慧》2006,(11):66-66
《财会月刊》(会计)在2006年第7期刊登了洪彬的《对出口增值税“免抵退”会计处理的异议》一(以下简称“洪”)。“洪”举例:甲企业当期外购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其中:内销60万元,外销出口货物离岸(FOB)价120万元,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上期进项税额无余额。中就此例子中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提出了异议。笔读后有一些不同看法。现将个人观点表述如下。  相似文献   

8.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相似文献   

9.
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抵扣时间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待扣税金”科目予以反映,以便使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更规范,并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外费用,再计算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6,(9):79-80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相似文献   

11.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在处理这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2.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13.
施恩会 《新智慧》2007,(6):18-19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来处理。本文将视同销售分为有专门处理规定的视同销售和没有专门处理规定的视同销售,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李青 《新智慧》2005,(5):26-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④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⑧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相似文献   

15.
付艳 《新智慧》2008,(9):57-58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似文献   

17.
李青 《新智慧》2005,(13):26-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相似文献   

18.
曲云 《新智慧》2004,(8B):43-44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经营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受托代销商品业务也已成为目前企业普遍存在并受到广泛重视的特殊销售业务。所谓受托代销,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企业受托代销商品方式主要包括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目前,这两种方式中,视同买断方式的具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都已在财务制  相似文献   

19.
聂家锋 《新智慧》2000,(16):48-48
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20.
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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