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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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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1):20-24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2.
正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改为两项,将其作为第57条的第1、2项,并且在第2项中,针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明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混淆可能性"理论在新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也引  相似文献   

3.
余静 《中华商标》2012,(5):56-59
正世界各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不尽相同,但大多纳入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的标准,如美国兰哈姆法采用的直接规定有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模式;德国商标法、TRIPS协议采用的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又明确列举近似性使用行  相似文献   

4.
亓蕾 《中华商标》2014,(8):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应将诉争商标作为整体进行判断。含有我国国名的标志并不当然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若不构成,因标志含有国家名称,从维护国家尊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仍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5.
商标的显著部分在近似判断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森 《中华商标》2008,(2):21-24
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显著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近似程度,往往决定商标整体上是否构成近似。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都有人认为,商标的音、形、义中有一个方面近似,即可认定有混淆的可能。这一论断显然未对商标的显著部分和非显著部分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地位作必要的区分,可能导致实践中的误判。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美和我国有关商标显著部分的若干实例的分析,为我国实务部门准确认定商标的显著部分并客观认识其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地位提供参考。由于显著部分的作用在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体现更为明显,本文的分析亦主要围绕此类商标而展开。  相似文献   

6.
正一、商标混淆认定的考量因素与商标的地域因素商标近似不仅是标识本身的近似,而要考虑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这已经成为各国商标法几乎通行的规则。而如何判断商标混淆,虽然各国的规定均有所不同,但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基本确立了大体相同的判断规则。欧盟《商标指令》在其前言中规定,混淆可能性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使用的标识与注册的标  相似文献   

7.
袁博 《中华商标》2015,(1):53-56
在原商标法中,侵权判定标准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即应考察标识本身的属性,如外观、呼叫、含义等是否构成近似,换言之,应以标识本身为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是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由于这种思维过于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而漠视了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被有的学者称为"符号保护"。[1]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新商标法特别将国际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为了贯彻这一转变,除了第57条的条文变化外,新商标法还有两个条文也进行了配合性的修正:第48条给商标使用增加了"用于识  相似文献   

8.
在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往往忽略文字商标呼叫上的关联性,而是更加侧重字形及含义方面的联系性。比如,对于两个由3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发音完全相同,但是字形却完全不同,含义也没关联或均无含义,商标审查机关一般不认为他们构成近似商标。然而,这样的商标同时投放到市场上,真的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吗?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相似文献   

9.
钟鸣 《中华商标》2013,(2):12-16
《商标法》关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均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时间点通常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因此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通常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后经过使用产生知名度的情况。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因持续使用时间长而获得正当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日后的使用和知名度,依据客观上已经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准许其注册。  相似文献   

10.
亓蕾 《中华商标》2013,(5):33-38
正要旨:同意书是指在先商标权人向在后商标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商标权作为私权,商标权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同意书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因此,同意书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审查判断申请商标可否获准注册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1.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是判断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指出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及《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反淡化”,都是禁止商标混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这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区分表》几乎等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确定性判定,几乎成为判定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这个现象应当引起业界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2.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正在先商标与在后商业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中起到关键的因素,这对于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商标淡化中,混淆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似程度并不需要以混淆作为检验标准。通常来说,淡化中的商标相似程度也应该比混淆情况下的商标相似程度所要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判断淡化所需要的相似程度是在  相似文献   

14.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概念就是“相关公众”。如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就是以是否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6.
蔡崇山 《中华商标》2014,(10):76-81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按照商标与商品的相似程度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区分为两种情形:"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简称"重同使用")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同品似标或似品同标或似品似标"),对于前者的商标侵权判定是否考虑混淆一直存在热议,争议集中在是否适用推定混淆,  相似文献   

17.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李晓力 《中华商标》2011,(10):24-26
一、药品商标审查的一般标准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禁注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二十八条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一)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其中第一款第(五)项"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在药品商标的审查中较多被涉及。  相似文献   

19.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20.
胡刚 《中华商标》2005,(4):54-56
同意书(letterofConsent)是为许多国外商标审查机构所接受,由在先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书面文件。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和长期的审查实践,这种同意书并不被认可。申请人即使获得由在先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出具的同意书对于申请商标的最终注册仍没有任何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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