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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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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个创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其本身还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详细内容及出质人、第三债务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设立质权时,不仅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履行登记程序,还必须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并通知第三债务人,以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银行质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朱宇 《时代金融》2014,(7X):210-210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质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解决许多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担保方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的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并且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时间尚短,缺乏经验,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实现应收账款质权还存在较多的风险,对于风险防范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质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解决许多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担保方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的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并且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时间尚短,缺乏经验,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实现应收账款质权还存在较多的风险,对于风险防范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后,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就该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具体流程见示例图)。  相似文献   

5.
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启用,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存在质权人单方办理登记、自助登记弱化管理职能、登记效力不及第三方付款人、权利义务倒置等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立法缺陷,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极易产生法律风险,据此,笔者提出了相应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最后,笔者还提出了应收账款登记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双重影响,在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同时,其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也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  相似文献   

6.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相似文献   

7.
王克听 《征信》2017,35(5):51-53
通过对法院真实判例的考察,总结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点。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应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签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取得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和承诺,办理质押登记等。  相似文献   

8.
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亮 《现代金融》2008,(12):45-46
应收账款质押在国外已成为企业融资一项重要的担保手段.许多国家对此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这种融资担保方式已逐步被金融实践所采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物权法》虽已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却仅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和转让,《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着重于登记方面的规定。法律并未形成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文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出质人的义务和质权人的权利等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但由于《物权法》相关规定较少且简略,我国信用制度又尚未健全,因此,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货款业务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完善合同设计和加强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控制和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10.
自《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扩大,质押担保法律框架得以明确,应收账款质押也成为银行信贷资产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要求我们在应收账款质权设定、管理、实现等各个操作环节,要妥善处理某些经济和法律问题,以确保质押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本文首先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定义,详细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类型,据此提出了规避风险的防范措施:选择合格的出质人以及应收账款;留置应收账款债权证书原件;将出质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审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条款,落实贷后监控及跟踪。  相似文献   

12.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13.
徐廷尊 《金融与市场》2008,(2):71-71,57
一、选择合适的出质人应收账款质权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主要依赖于出质人的资信和实力。所以,选择合适的出质人十分重要。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要充分  相似文献   

14.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特别强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物权法>通过后,人民银行迅速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该系统运行一年多时间,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量不断增长,受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物权渤相关内容无法解决的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张家界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办银行机构、质押标的等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存在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银行风险防控难度大、认可度较低等问题.因此,应建立旅游产权交易中心,合理管理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额度,严格监控专用账户资金,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宣传,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相似文献   

16.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福录 《新金融》2007,(7):60-63
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本文在界定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17.
梁莹 《海南金融》2021,(10):37-46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相似文献   

18.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的担保方式,目前已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应用。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少银行经办人员对应收账款质押认识不足、应用不准确,给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做好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工作,严防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风险。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项新举措,中国人民银行也配套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搭建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但从中小城市发展情况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沧州为样本,对两年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信贷实践进行总结,分析了当前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推动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规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认可,既有利于银行创新业务品种,又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但由于应收账款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点也给银行债权实现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文在对应收账款质押界定的基础上,阐释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这种新型质押给银行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风险有所提示,并引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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