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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种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一般规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属予什么性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上。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违约金应当是惩罚性多余补偿性。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对男一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已经有明确的对于补偿的规定,如此若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的手段,未免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只有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才能解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逻辑,因为补偿性就是填平损失,既然仅仅是填平损失,那就不存在过高的违约金。另外,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实践,因此,无论是从违约金在我国的发源方式和历史实践,还是从违约金所起到的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和过高违约金可以调整的逻辑推理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我国的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而非赔偿性的。并且,惩罚性违约金有利于促进舍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违约金金额达到一定的高度。一旦违约所付出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时,才可以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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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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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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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这样,在发生违约后,合同当事人可以省去许多麻烦,比如受到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不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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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律实务当中,违约金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最为简约和直接的重要形式,有着其他违约责任方式不可替代的功用。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时进行适当调整的立法旨趣在于维持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利益的衡平,因此对其的调整亦应由裁判者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而不宜人为地设置上限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与合同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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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运用,但由于现行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诉讼。文章认为,关于定金担保的标的物,除金钱以外可以扩大至价值具有可度量性的有体物;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关于违约金或定金罚则的选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形态、违约发生阶段或者当事人损失的大小等来加以选择;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以定金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而定金合同的无效,又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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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双方行为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方法来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现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作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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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裁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该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过窄;赔偿倍数数额太低;赔偿倍数的基数不合理.因此,为了与国外法律接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完善消费合同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欺诈的含义;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确定为实际损失;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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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说来,契约自由又称合同自由,通常包括订约自由和内容自由。订约自由是指当事人完全地决定是否用合同这种手段来调整某项关系,亦即他可以自主决定订不订合同以及同什么人订立合同;内容自由又称构成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同对方约定合同的内容。契约自由反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首先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如果提交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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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也做了一定的修改。虽然是新的法条,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仍有不足。笔者在介绍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之后,将进一步分析了新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太狭窄,适用主体不明确,赔偿数额规定不合理。最后,笔者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引起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重视,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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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货物采购事宜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且承诺放弃对违约金进行任何调整”。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甲公司未如期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催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约定的违约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