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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对违约金在现代经济中的性质的分析仍存在很大分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做了专门的规定,但依然有一些问题容易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揭开违约金在我国现代经济中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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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约金制度,但是这一规定比较简单。虽然而后出台的《<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违约金过高做出了判断标准,但诸如违约金具体如何适用与调整,调整时的如何更为合理等重要问题仍未有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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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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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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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种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一般规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属予什么性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上。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违约金应当是惩罚性多余补偿性。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对男一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已经有明确的对于补偿的规定,如此若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的手段,未免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只有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才能解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逻辑,因为补偿性就是填平损失,既然仅仅是填平损失,那就不存在过高的违约金。另外,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实践,因此,无论是从违约金在我国的发源方式和历史实践,还是从违约金所起到的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和过高违约金可以调整的逻辑推理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我国的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而非赔偿性的。并且,惩罚性违约金有利于促进舍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违约金金额达到一定的高度。一旦违约所付出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时,才可以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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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企业规章制度、违约金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范。而违约金作为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一直是劳动合同实践中最敏感、最复杂、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本文将从违约金新规定的分析入手,探索企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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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长久存在,理论界的争鸣会直接影响到实务界的实践,因此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在理论上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的和赔偿性的均可。约定的违约金究竟是何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依据其自由合意是以确保主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还是以免除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证明为目的而定。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调整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合同标的额的一倍为上限,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标准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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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在具体规定中对劳动者有诸多倾斜。但是,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正确应用《劳动合同法》,则可以达到为企业创收的目的。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违约金以及合同解除这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合理应用《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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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组成。此外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还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实际履行的性质问题。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上被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被视为债自身的内在效力,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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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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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在承继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若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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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之缺陷及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约定担负竞业限制义务,被写入《劳动合同法》,构成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仍存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最低额度及确定方法不明确、经济补偿费的发放方法不科学、违约金没有最高额限制等缺陷。有待于行政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和补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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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 ,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合同行政监管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管理的法律责任 ,极大地推动了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但是 ,我们在贯彻实行《合同法》中感到 :《合同法》一百二十七条对合同行政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何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还需要制定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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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5)
<正> 编辑同志:我单位不久前收到购货方付给的一笔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我们认为不需要完税,因而未计入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这笔款项后,责令我单位限期计算补缴违约金的增值税。请问,对于违约金收入也得缴纳增值税吗?若应缴纳,由于已过纳税期限,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读者贺书辉贺书辉读者: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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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完善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扩大了员工离职的权利,同时也缩小了企业可以向员工约定违约金的范围。从《劳动合同法》的视野出发,探讨用人单位该如何进行员工的离职管理,对于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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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竞业限制"制度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和第90条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这些条款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晰,立法技术明显提高。但同时,该法的规定并不周全,尤其是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方面。目前亟待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补强,以更好的寻求劳资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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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三》是关于《合同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它出台之前,学界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在它出台后争议虽然有所缓和,但并未彻底解决,反而因其第3条的出现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的立法背景,涉及理论,存在的争议的基础上对这一条文加以分析,从中总结出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