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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上海某工程设备公司因生产成本不断上涨,拟将公司从A处搬迁至同一行政区的B处。2010年7月,公司做出了搬迁决定并陆续搬走各类生产设备,同时通告了所有员工,但70%的员工不同意随迁。2010年8月起,公司全面停止生产,公司数次书面通知要求员工至新址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大部分员工仍然滞留在公司原址。2010年11月,公司以连续旷工多日为由,解雇了所有不同意随迁的员工。此后,数十名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相似文献   

2.
易丹 《新前程》2009,(10):71-71
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张某是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2月,张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张某将A公司申诉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3.
案例简介: 2008年3月份,张某等100名保安员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仲裁请求:1、要求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2、补交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计29万元;3、支付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未支付的加班费720万元,要求按月均工资1600元来折算时薪,以此计算两年的加班费。  相似文献   

4.
六、广西桂林:四年加班费索赔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邓小雄于2001年11月5日进入桂林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工作,担任协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元,后调整为500元.在工作期间,原告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两年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2006年2月20日,公司以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将邓小雄辞退.邓小雄被辞退后,于2006年3月27日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共17 175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6年5月31日做出裁决,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原告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  相似文献   

5.
2008年2月,公司以我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2009年1月,在一次普法学习中我得知公司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于是前去公司要求支付我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遭拒绝。我说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却称已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仲裁委不会受理。  相似文献   

6.
2002年7月15日,滨州市博兴县17名员工向单位讨要加班费一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此案涉案金额高达94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员工败诉后,这些员工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原告17名员工称,他们自1997年6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所有的节假日和双休日都在加班,而且每天都工作12小时,加班4个小时,但被告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原告曾多次与公司交涉,可被告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于2001年9月1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9月17日,  相似文献   

7.
[案例]陈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日到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凌晨6:30上班,至上午9: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导致顾客投诉,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对此有异议,遂将快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快餐公司称,与陈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   

8.
[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相似文献   

9.
段海燕 《中国审计》2003,(11):40-41
案情介绍:1998年5月11日,王先生与公司(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王先生的职位(工种)未作约定。王先生先后任该公司广告业务员、财务出纳员。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王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并于2001年2月升任财务部副经理。2001年6月,公司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了王先生数次违反财务规定越权审批支出资金,于是,公司经理直接通知财务部扣发了其当月工资1000元,并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撤销职务,调换工作岗位的决定。王先生对其工资被扣不知缘故,认为公司无故扣发了其工资,深感气愤。2001年7月6日,王先生收到撤职及调岗通知书后,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决定更是难以接受,当即向公司经理提出“你开除我吧”,并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认为,对王先生作出的处罚仅仅是想起到教育的作用,无意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王先生的要求明确答复“不同意”。随即,王先生不再到公司上班,并于2001年9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退还被无故克扣的工资1000元,并给付相当于扣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给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相似文献   

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走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的路子,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全面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我省自1988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积极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裁审程序、机构设置、职能发挥等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黑龙江、浙江、辽宁、安徽等省已经成立省本级…  相似文献   

11.
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2.
李晨 《上海企业》2010,(4):96-97
李晨律师: 自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以及2008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们企业在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方面仿佛成了“弱势群体”,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而不得不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甚至赔偿金。反之,有一些员工却钻起了法律空子,利用法律对员工的善意保护,  相似文献   

13.
案例 2006年3月8日,张某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副厂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张某的历年月薪都超过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2011年9月28日,因其女儿出国需要一份家庭收入证明,张某制作好"年收入及纳税证明"后,找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负责人加盖了公司的行政章和财务章。收入证明内容包括:月工资、月奖金、年终奖、年总收入和年纳税总额,年薪总额达10万元。2012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遂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历年差额工资45万元。  相似文献   

14.
2002年8月29日,省劳动保障厅和中国铁通山东分公司联合为失业职工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在山东省职业介绍中心举行。该项活动是7月26日为失业职工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继续,铁通公司本次为失业职工提供了长途电话卡代理商、IP电话卡代理商、有人值守公话经销商和寻呼更等共计1200个就业岗位,近千名失业职工前来咨询洽谈。省劳动保障厅韩金峰副厅长和中国铁通山东分公司李华副总经理分别讲话。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张文业、就业办主任李瑞明、《山东劳动保障》主编李广林、机关党委书记王玉德、省职业介绍中心主任毕京福参加了本次活动。  相似文献   

15.
阎付克 《人力资源》2007,(20):73-74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本刊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生副局长日前透露,截至今年7月份,北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达49000件,和去年全年数量持平。日前包括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援助中心、赉擘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团兴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内的3家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京举行联合揭牌仪式。桂生在仪式上透露,2006年和2007年,北京市仲裁处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约是2万余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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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1年6月,刘某受聘至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脚垫加工工作。2012年5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刘某在2011年6月至本公司时,尚与另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11月30日由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即公司主张2011年6月至11月其与刘某系雇  相似文献   

18.
张倩茹 《人力资源》2016,(12):54-56
诚信,关乎员工的道德品质.职场中,小到虚开病假单骗取假期,大到泄露商业秘密,由于员工诚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早已并不鲜见.然而,在这些或大或小的事例中,员工往往并不觉得自己犯下大错,而企业却又觉得无法容忍. 案例一:员工私设公司 周某,于2010年3月16日进入A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任设备经理.2014年5月,B公司成立,周某任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且B公司经营范围和A公司类似.2015年1月,A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以周某另行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由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周某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认为,周某私自成立与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诚信忠实义务,解除合法合理.  相似文献   

19.
2010年3月15日,某公司职工王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依法支付其二倍工资。王某自称2006年到公司工作,公司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将其解雇。公司应当另行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一倍的工资。公司答辩称,当时由于双方守法意识  相似文献   

20.
2005年3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结地产合作协议》及附件,协议约定:甲公司开发的“XX山城”A、B幢,共计56个单元,建筑面积6213平方米,双方同意定价3200元/平方米,该定价以内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甲公司负责,定价以外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陈某负责;双方关于房价结算的总额为: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3200元/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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