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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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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启豪  金融 《保险研究》2020,(2):114-127
《责任保险法重述》可以说是美国保险法近年来发展的总结。《重述》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展开,以亲保险人规则(Pro Insurer Rule)与亲被保险人规则(Pro Insured Rule)之间的冲突博弈为主线,在保险合同解释、不实陈述、抗辩义务、强制执行与救济等方面对规则进行了澄清。伴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我国保险法未来发展是更偏向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商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由于美国对我国保险法的规则制定和保险业务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以《重述》作为我们观察的制度样本,不仅可以从规则内容上为我国保险法改革提供借鉴;而且还提供了以"美国"作为方法论,探讨《重述》经历项目性质变更,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与维护保险人商业经营之间所作的努力与妥协,为我们回答"商法"与"消费者法"之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当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势一方面表现为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提升,维权意识增强,维权诉求呈现多元化;另一方面,存在保险人侵犯保险消费者的现象,以及保险消费者由于对保险的规则不理解或是缺乏诚信而产生的不合理维权或过度维权现象。本文认为走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必须从保护理念、保护途径、保护手段等方面着手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而建立这一体系的核心在于解决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不清、主体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聂勇 《福建金融》2013,(5):26-30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正当性直接关系着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大利益诉求。本文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在对免责条款涉诉焦点问题客观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免责条款效力评价规则和法律规制的构建,开展免责条款正当性研究。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以"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为核心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日渐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动摇了保险业发展根基。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现状,分析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原因,阐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经验,从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及营造合规企业文化等方面论述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于198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保险方面的规定制定的,是《经济合同法》的组成部分。它对财产保险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以及保险  相似文献   

7.
在保险行为中,保险费交付与否往往与保险合同的存续相关,因此影响到具有消费者身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我国保险实务上,保险人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第一期保险费没有交付,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或以第二期及后续保险费未交付,作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使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往往得不到保险赔付,这已成为我国保险消费者失去保险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保险费交付中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我国保险立法的重视.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经济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较少,特别是对保险的格式合同特点不够了解,或对保险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些还形成保险诉讼案件.因此,普及保险合同知识,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格式合同的特点及内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欧盟正在着手构建新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SolvencyⅡ(欧Ⅱ),以替代现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欧Ⅰ)。欧Ⅱ在框架上参考了巴塞尔Ⅱ,确立了"三支柱"体系,也即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市场约束,在监管理念上兼顾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公司竞争力、遵循市场价值等。可以预期,欧Ⅱ的制定与实施对欧盟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的成立,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方便、免费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平台,体现了鲜明的创新特色由于保险监管机构没有裁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权力,一直以来,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只能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相似文献   

12.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贾林青 《保险研究》2014,(11):13-13
保险合同制度作为专门适用于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适用效果决定于保险市场的客观需求。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互联网保险意味着对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保险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必然影响到保险合同制度规则的重新构建和适用。为此,本文首先就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加以分析,提炼其不同于传统保险市场的诸多特点。进而,分别从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和履行阶段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的影响。前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影响到认定保险人之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后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对投保人身份的认定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等环节的影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提出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5.
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诚 《上海保险》2010,(3):25-27,40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要求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核心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当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相似文献   

1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7.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是保险合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保险合同》准则将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纳入保险合同现金流量范畴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18.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19.
D&O保险的立法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澄清的问题,同时亦是保险法学界关注较多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通过考察D&O保险合同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细致分析在2019年日本第二次《公司法》修改之际学界对D&O保险规则立法与否的争论及立法演进历程,并对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的初衷以及在决定该保险合同内容时的决策程序进行系统阐释。研究发现,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明确公司有权全额负担保险费用,有助于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在探讨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构建D&O保险规则这一问题时,应注意到公司法上的补偿制度是D&O保险存在的前提。就D&O保险合同内容的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为防止公司费用无限地用于提升填补限额,可采披露D&O合同信息的手段;另一方面,就具体的信息披露事项,不可盲目“照搬”美国做法。  相似文献   

20.
杨征宇 《中国保险》2003,(10):40-4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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