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2.
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星明 《金融会计》2004,(11):60-62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户收取但未收到的保险费。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由于寿险公司存在宽限期应收保费等特殊性,本文仅就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4.
船舶保险合同订立以后,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承担保险责任,应向保险人支付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保险费。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缴付保费是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因故中途解除,或者保险人的责  相似文献   

5.
保险业发源于西方,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于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这张保单承保的是一批从法国南部阿尔兹运往意大利比萨的货物,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和明确的保险责任等.在西方保险业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因为欧美各国的发展进程及国情不同,其保险理赔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英国 英国法律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人一定的保费,而保险人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英国法律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定性为最大诚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是最大诚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7.
游源芬 《上海保险》1995,(12):26-28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相似文献   

8.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9.
一、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被保险人的弱势性表现及其危害 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弱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商品买卖的过程中,保险商品价格的内含信息,保险保障程度、功能等信息,保险人的服务质量与信誉,保险人比投保人更清楚。这是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之一;二是在投保后,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人拥有保单条款的解释权,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优势,拥有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便利性,而被保险人受其自身素质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获得与保险人对等的谈判地位,其权益往往得  相似文献   

10.
应晓喻 《上海保险》2005,(4):36-38,33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 签名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 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 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 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 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 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本文着重探讨代签名投保单 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并 给出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代签名现 象的具体建议。 本文的讨论建立在三个假设 条件之上:第一,只讨论善意的代 签名问题,即排除诸如代理人不 具备代理权等任何涉及到欺诈的  相似文献   

11.
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兼论保险费交付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2.
贾林青 《保险研究》2014,(11):13-13
保险合同制度作为专门适用于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适用效果决定于保险市场的客观需求。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互联网保险意味着对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保险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必然影响到保险合同制度规则的重新构建和适用。为此,本文首先就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加以分析,提炼其不同于传统保险市场的诸多特点。进而,分别从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和履行阶段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的影响。前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影响到认定保险人之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后者论证互联网保险对投保人身份的认定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等环节的影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提出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正> 保险企业作为经济的一个部门,其保险业务活动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这对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保险的美誉度不无裨益。一、保险实践无不体现保险的法律行为保险实践的法律行为是由保险性质所决定。保险的整个过程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用订立保险契约(亦即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完成。也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14.
章法 《云南金融》2009,(6):33-34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提供的索赔举证有瑕疵,导致人们所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  相似文献   

15.
人寿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经营信誉的特殊企业。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公众投保的日趋理性,诚信在寿险公司经营发展巾的作用愈加重要。一方面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不隐瞒、欺骗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应充分说明所销售保险产品的真实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保险双方应绝对信守合同订  相似文献   

16.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单代签名是一个症结性的问题。其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二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随着监管的日趋严厉以及保险公司品质管理的逐渐完善,第一种代签名现象基本能够控制。相对之下,保险公司由于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引发的投诉风险正在逐渐增大。  相似文献   

17.
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18.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保单生效条件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一、保险金融性质的表现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信托业是金融业的四大主体。在保险的经营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各当事方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保险的金融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行为。要使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是缴纳保费。从理论上说,在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除了按附加费率计算的附加部分是保险人各项开支及提供保险服务所应索取报酬之总和外,还有按纯费率计算收取的纯保费。这后一部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从概率论的观点出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