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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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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证券法上,私募亦称非公开发行,与公募(公开发行)对应,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众所周知,证券公募系面向大量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世界各国均对证券公募进行严格监管.然而,严格监管也导致发行人发行成本上升,发行难度加大.为更好的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各国对不大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发行逐渐放宽了监管要求,由此形成了证券法中的私募制度.  相似文献   

2.
私募发行的核心问题是注册豁免及转售规范。美国法从认购人资格、转售数量、信息披露、报告等各个方面对私募转售问题进行了规范。我国法律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售规定过于简单,存在很大漏洞,建议借鉴美国私募的规定,完善我国非公开发行证券转售制度。  相似文献   

3.
《深交所》2006,(1):49-51
第六届保荐机构联席会议在深圳举行。会议强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发行履行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4.
陈斌彬 《上海金融》2012,(7):84-88,118
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种弹性便捷的新型资金筹集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大量涌现并迅速发展。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目前的相关规范较为混乱,特别是在投资者适格方面,明显存在着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内容牴牾或空白等缺陷。借鉴美国成熟的立法经验,我国今后应在人数限制、经济实力、风险判断能力、发行人义务等方面对证券私募发行设置必要的门槛要求,以建立起整齐划一的可操作的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在确保私募发行效率的同时减少相应的发行风险,实现对投资者的无缝隙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美国证券法上,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是“注册豁免”制度,与美国注册制度下的普通证券发行大异其趣。规则144作为私募发行制度中的转售环节,最新的修订加强了私募证券市场的流通性,降低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从短期来看,其所带来的证券市场流通性的加强,对于饱受次贷危机之苦的美国各金融机构不无助益,亦对我国的立法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浅谈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建立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具有深远意义。当前,建立中国的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条对私募发行作出界定,为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通过对私募法律关系的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就中国现有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核心和本源,在于注册豁免。私募发行凭借六方面的优势,在美国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且有超过公募之势。高度均衡的制度建设,促成了发达的私募证券市场。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行为,而证券发行制度则是证券发行人筹资过程中的规范,证券发行制度按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分为行政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形式。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证券发行制度为核准制和注册制。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完成了由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改革,但要实现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完成证券发行注册制),还需要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形式。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形式,它源于居民剩余财富的增长而引发的强烈的投资欲望和投资的复杂化、规模化、多元化产生的专业化的投资需求。通常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的基金称为公募基金,向特定公众发行的基金称为私募基金。按基金的投向还将基金分别冠以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是世界上较为广泛且运作较为成功的一类投资工具,也是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基金,其投向涉及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公募基金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相对投向比较复杂,涉及证券、房产、外汇、期货、黄金等多个投资领域。我国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运作的专门法律。而针对私募基金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界定,故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目前其管理和运作多是参照国外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进行,存在较多的隐患,投资人和管理人都面临较大的风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起源于1993年,当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以此为契机,证券公司与很多大客户建...  相似文献   

10.
信息披露是为加强对发行人的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证券发行人公开信息资料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公开发行上市,其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对上市银行分支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和作用进行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11.
证券发行注册制从试点过渡到全面推行,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应由监管导向转向投资者需求导向,以简明有效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本文考察了域外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与实践,并检视了我国相关做法。在现有准则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招股说明书应进一步规范发行人对自身风险因素的披露方式,分类列示相关因素,并对其进行定性判断;借助商业理念清晰化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披露逻辑,便于投资者更有效地衡量发行人的价值与风险;完善发行人控制人的认定与披露内容,为投资者完整呈现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特别是控制人在其中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13.
发展规范我国私募发行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市场本身并非法律设计的产物,相反,是证券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回应。认真总结以往定向募集领域中的经验教训之外,规范证券私募发行也应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4.
引言 权证是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认股权证(Warrant)是公司发行的一种合约,赋予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以合同规定的价格,买进该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通股票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优于公募基金,能够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因此符合金融业的发展模式,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而迅速的发展起来。近年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但是目前该行业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完善。本文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讨论,并尝试从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供讨论。  相似文献   

16.
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投资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应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促进私募基金有序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7.
全覆盖债券的发行模式研究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覆盖债券在欧洲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金融工具,因其资产抵押和发行人的双重信用担保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发行成本,故而广受投资人欢迎。该文比较了全覆盖债券与具有相似结构安排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质区别,介绍了欧洲全覆盖债券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发行模式,并从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等角度对我国引入全覆盖债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价值和发展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燕 《浙江金融》2007,(4):39-40
私募基金的概念与大致规模私募基金从定义看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的不同,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国际上,私募基金从事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对冲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并非只有股票市场。对冲基金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一种。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那些利用不同市场进行套利交易的基金。从形式上看,对冲基金是一组投资工具,交易遍及所有市场种类,包括外汇、股票、债券、商品以及各种衍生品等。国外的对冲基金一般具有最低投资规模和资金的最短锁定期,出资人的资金在锁定期内不能撤离,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而且通常其规模较大,能够支付最优秀的研究费用,有助于随时掌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动态,形成跨市套利的快速决策;投资策略也非常灵活,可以使用杠杆、卖空、互换、套利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技术。  相似文献   

19.
程威 《福建金融》2017,(10):22-28
不同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对于上市公司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实现扩股增资、优化资产重组和并购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定向增发牵涉到的高额利益输送、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等公司法冲突问题亟待法律调整和规制。在重构监管思路的市场观念之下,可结合美国私募发行的法律规则,从发行人与认购人两个维度来扩展法律规制的边界,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需要一部更为全面而系统的关于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而目前正在酝酿的《证券投资资金法(修订草案)》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科学规范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不可单纯通过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问题的核心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相比较而言,对私募股权基金单独进行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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